从汉代廉政智慧看新时代“三不腐”一体推进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回溯历史,汉代作为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巩固时期,构建了“选官控源、监察督程、考核问责、惩戒立规、教化铸魂”的完整廉政体系,其“礼法合治”的实践智慧与制度设计,为新时代推进“三不腐”一体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深刻的历史镜鉴。


  汉代廉政制度的核心架构与运行逻辑

  汉代作为中国封建王朝制度成熟的关键时期,深刻汲取秦代灭亡的历史教训,形成了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相结合的廉政治理模式。其制度设计围绕权力规制核心,构建了多维度协同的治理体系,在汉初至宣帝时期呈现出显著治理效能,成为“文景之治”“昭宣中兴”的重要制度保障。

  选官制度:汉代廉政的源头把控。汉代选官制度以察举制为主体,辅以征辟制、任子制,始终将“廉”作为官吏选拔的首要标准,从源头遏制“带病任职”。汉文帝十二年首次颁布诏令,将“廉吏”与孝者、悌者并列纳入赏赐范围,确立了“廉”的政治价值;汉武帝元光元年,正式将“孝廉”列为察举常科,规定“郡国岁举二人”,元朔元年下诏“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将察廉情况与官吏任免直接挂钩。为保障选官质量,汉代建立了严密的配套制度,一是“举非其人”的连坐制,《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二是能力与德行双重考核,东汉左雄改革察举制,设定“四十以上乃得察举”的年龄门槛,推行“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考核方式,有效压缩徇私舞弊空间。三是回避与限权机制,汉代实行“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任子制限定“任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且子弟需从基层郎官起步,无直接行政权力,全程受考课与监察双重约束。

  这套选官体系在西汉初期成效显著,培育出黄霸、朱邑等一批“居官清廉、为民兴利”的循吏。黄霸以廉著称,任颍川太守时“力行教化而后诛罚”,治理区域“户口岁增”;朱邑官至大司农仍“家无余财”,临终前请求归葬桐乡,彰显了汉代廉吏的价值追求。

  监察体系:汉代廉政的过程监督。汉代构建了“中央统摄、地方分层、全程覆盖”的监察网络,将监督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中央层面形成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监督格局。御史大夫“典正法度,举劾按章”,丞相司直侧重监督行政系统内部贪腐,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三者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有效防范单一监督主体权力滥用。

  地方监察以刺史制度为核心,汉武帝元封五年,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置秩六百石的刺史一人,专门监察二千石郡守及豪强势力。刺史以“六条问事”为监察清单,靶向聚焦地方官吏贪腐、专权等问题,其“秩卑权重”的设计独具特色。六百石的俸禄低于二千石郡守,使其无勾结地方权贵的资本;不设固定驻所,“乘传周流”,每年八月“巡行郡国”,年末回京奏报监察结果,避免与地方势力形成利益共同体。郡级设督邮、县级设廷掾,形成“州郡县”三级监督链条,将监察触角延伸至基层治理末端。这套监察体系在西汉中期发挥了关键作用,史载汉宣帝时期“公卿大夫多廉谨”。但东汉中后期,刺史逐渐从监察官演变为地方行政长官,监察权异化为主政权,加之皇权旁落、宦官专权,监察体系沦为权贵斗争的工具。

  考核与惩戒:汉代廉政的刚性保障。汉代以“罪罚相当、全程问责”为原则,构建了层级分明的贪腐惩戒体系,形成“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汉律明确了“受赇”“盗官物”“坐赃为盗”三大核心罪名。“受赇”罪将行贿与受贿一体治罪,《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枉法者可处弃市之刑;“盗官物”罪按赃值量刑,且特别规定“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凸显对官吏监守自盗的从严惩处。“坐赃为盗”罪将不公平交易、收受下属财物等纳入规制,同时设立告奸机制,鼓励民众举报。汉代惩戒还包括身份剥夺与家族限制,规定“赃吏及其子孙不得察举为官”,从仕途源头遏制贪腐代际传递。这种人身惩罚、财产追偿、身份剥夺与家族约束的多重惩戒模式,极大提升了贪腐成本,彰显了严厉打击贪腐的治理态度。

  与此同时,考核制度与惩戒机制形成闭环,汉代以上计制为核心开展量化考核,每年秋冬,县令将户口、垦田、钱谷收支、盗贼数量等数据统计成册,经郡守汇总后报送中央进行考核,“最者迁,殿者降”。此外,“上计谩,免”的惩戒措施,表明汉代对上计欺瞒不实者予以免官处分,体现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这种以数据说话、以实绩论官的考核模式,将廉政要求与履职成效紧密结合,形成了廉者升、贪者免的鲜明导向。

  道德教化:汉代廉政的柔性涵养。汉代廉政建设并非单纯依赖刑罚,而是注重以儒家“廉德”教化,培育“不想腐”的思想根基,形成“礼法合治”的治理格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太学与地方郡国学将《诗》《书》《春秋》中的“义利之辨”“以义正我”等理念作为核心教学内容,明确官吏“义然后取”的行为准则,形成“学廉考廉任廉”的培育链条。

  汉代通过表彰“循吏”与“清官”,树立廉政榜样,引导官吏廉洁从政。杨震赴任东莱太守途中,拒绝昔日举荐的昌邑令王密“夜怀金十斤”的馈赠,其“四知拒金”的故事被载入《后汉书》,传为千古佳话。密曰:“暮夜无知者。”震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密愧而出。杨震的“廉德”不仅影响了其子孙,如杨秉“自为刺史、二千石,计日受奉,余禄不入私门。故吏赍钱百万遗之,闭门不受。以廉洁称”。同时亦成为后世廉吏的精神标杆。此外,皇帝以身作则倡导节俭,汉文帝“身衣弋绨,帷帐无文绣”,光武帝刘秀颁布《省减吏员诏》精简机构、厉行节约,为东汉初期崇廉政风奠定基础。这种自上而下示范与自下而上践行的教化模式,在全社会营造了崇廉尚洁的政治文化氛围。


  汉代廉政智慧对新时代“三不腐”一体推进的现实启示

  汉代廉政制度虽因封建制度局限在后期走向崩坏,但其“源头控、过程督、严惩戒、重教化”的治理逻辑,为新时代完善廉政体系提供了重要历史参照,有助于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构建全链条惩戒体系。当前,要借鉴汉代多重惩戒综合运用的逻辑,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一是拓展廉政信用惩戒范围,将腐败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腐败记录者不得担任国企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职业禁入条款,实现“一次腐败、终身受限”,让腐败者“丢官失誉”;二是健全腐败资产代际追偿机制,参照汉代“没入臧物”制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腐败资产转移认定标准,对通过赠予、信托代持等方式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腐败资产,明确追溯追缴程序,破解“腐败者获利、后代受益”的困境。

  筑牢“不能腐”的防线,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汉代选官看实绩、考核靠数据、监察验真伪的协同模式,为破解当代制度碎片化难题提供了借鉴。要以数据互验、动态监督为核心,构建闭环监督体系。一是整合干部选拔、考核、监察三大数据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廉政数据协同生态”实现精准监督;二是优化基层监察机制,借鉴刺史“秩卑权重、动态巡察”的设计,推行基层监察专员派驻制,从省级监察机关选派干部驻县乡,实行轮岗制,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同时建立监察专员廉政档案,防范监督权力异化。

  厚植“不想腐”的根基,构建浸润式廉政文化。汉代学校教化、榜样示范的廉德培育模式,启示我们要突破“标语宣传、会议学习”的单一模式,构建场景化、全覆盖的廉政文化体系。一是将廉政文化融入国民教育,在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增设“杨震四知拒金”“黄霸清廉治郡”等历史案例,在高校开设“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选修课,从青少年时期培育廉洁理念;二是强化家风建设,借鉴汉代“赃吏子孙不得察举”的约束逻辑,推行干部家庭廉洁清单制度,明确婚丧嫁娶报备、亲属从业回避等要求,将家风建设纳入干部考核,防范“家族式腐败”;三是搭建基层廉洁议事平台,参照汉代乡官教化模式,在社区、乡村设立“廉洁议事会”,围绕低保发放、公共设施建设等事务开展廉洁风险讨论,让廉洁理念融入基层治理,形成“人人崇廉、人人守廉”的社会氛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律学知识体系研究”(25BFX1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