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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情节
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的“量刑建议”是针对整个案件全部情节的量刑建议,即采整体性量刑建议观。整体性量刑建议观是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问题认识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认罪认罚过程看,认为整个量刑建议均是合意结果不符合客观实际,与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相悖,难以协调立法目的和权力调整的合法性之间的矛盾,和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立法体系也不兼容。应改采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观,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的“量刑建议”是针对认罪认罚情节的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观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一般应当”中的“一般”不具有实质内涵。法院采纳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的标准是合法性标准,而非合理性标准,只要不存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但书规定情形,法院就应当采纳,反之,则属于“明显不当”,此时法院仅承担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裁判属于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依法予以纠正。
——摘自《中外法学》2026年第1期杜磊著《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整体性量刑建议观”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