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是市场监管总局获中央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项目。修订出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旨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增强创建活动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新起点上高标准规范开展。
《办法》强调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将“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加为示范区创建任务。
《办法》将创建活动周期调整为不低于3年。明确创建对象未通过评估认定的,可以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办法》还厘清了创建对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在示范区创建中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