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推动保险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2025年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聚焦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通过提出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与程序、明确模型系统和数据管理要求、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等监管举措,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有效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统一资产负债监管体系的深刻变革

  当前,保险业面临利率下行、优质资产短缺、资本市场波动加剧、资本约束强化等多重挑战,原有以“能力评估+量化评估”为主的软性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将过去散见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及五项配套规则中的要求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了以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流动性匹配为核心目标的统一监管体系,并设定具有明确阈值的监管指标与监测指标。

  此外,《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以“匹配为核、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监管机构更加注重引导行业树立“周期观”与“全局观”,通过压力测试、多情景分析等工具,要求保险公司在不同经济周期环境下仍保持资产负债的动态平衡,体现了监管逻辑与市场现实的紧密结合。


  重构治理架构,从形式合规转向组织体系与组织职能强化

  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建立了责任清晰、制衡有效、独立履职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进行概括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明确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分工明确、报告路线清晰、高效执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董事会职责从周期性审批转向持续动态监督。《征求意见稿》在第八条、第九条新增要求,董事会要“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了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董事会必须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听取汇报;高级管理层需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至少包含分管产品、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职能的公司级负责人。这使得管理层职责从侧重组织执行扩展为负责全方位体系建设与日常管控。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设置。《征求意见稿》在第十条新增规定,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履职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干预。这一规定确立了该部门的业务独立性,使其能够客观、专业地履行统筹协调、监测评估的核心职能。此外,《征求意见稿》不仅强化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统筹角色,还要求产品、精算、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应职责分工。更关键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必须设置常设的“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并建立季度或月度会议机制。


  明确量化指标,构建“监管—监测”双重量化体系

  《征求意见稿》系统性地设立了兼具强制底线与预警功能的双重量化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并就其监管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沉淀资金覆盖率监管指标不低于100%。这旨在遏制“短钱长投”的激进行为,推动行业从规模导向转向效益导向。对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五条设置了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等指标,如对缺口低于-5年的公司额外要求现金流流入久期不低于5年,以控制长期利率风险敞口引导公司穿越短期波动,聚焦长期价值。

  相较于此前的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实现了从相对模糊的“能力与量化评估评分”向具有明确阈值和清晰监管含义的“硬性标准”的根本性转变。这为行业风险管理设立了清晰、统一的标尺,有利于推动资产负债管理从原则性要求向可计量、可评估、可比较的精细化阶段迈进。


  完善管理流程,推动形成稳健审慎的管理导向

  《征求意见稿》构建了“资产配置、压力测试、回溯分析、策略调整”的完整管理闭环。

  首先,监管举措强化压力测试与回溯分析。《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分析的基础上,还需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其明确要求压力测试情景必须涵盖资产端、负债端及宏观经济等多重风险因素,并设置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年度回溯分析机制则要求公司对关键假设与实际结果的重大偏差进行分析改进。

  其次,明确委托投资管理中的信息共享义务。针对保险行业委托投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信息共享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二条,对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信息协同要求,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必须向受托人提供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负债信息,包括委托投资账户的负债成本、久期、现金流及其结构分布和预期变化等;受托人则需向保险公司反馈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资产负债匹配指标测算与分析工作。这一规定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确保受托方的投资行为能够充分考量委托方的负债约束,从操作层面落实真正的“资产负债联动”。

  最后,提升信息系统刚性约束与引入第三方审核。《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与业务复杂度相适应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并至少每年评估其有效性。与此同时,要求引入独立第三方审核机制,规定公司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和匹配情况需经第三方机构核验。这可以有效提升管理数据的可靠性、透明度,使监管更有效地穿透公司内部流程,并将管理质量与公司整体的监管评价直接挂钩,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防范利差损、管理利率风险和保持资金的流动性等核心能力。《征求意见稿》通过构建系统性的监管闭环,调整治理结构、监管监测指标、管理流程等举措,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监管迈入新阶段,对我国保险业的有效资产负债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