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主要亮点和时代价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2025年12月23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综合性立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从政策推动、实践探索正式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发展阶段。
践行决策部署,回应时代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及党和政府形象。然而,实践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乱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亦未根除。这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扰市场秩序,更侵蚀法治权威与政府公信力。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它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执法监督的有效实践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了从政策性指导到法律性规制的升华。
总体来看,《条例》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通过立法形式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协调机制等经验做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这充分彰显了国家以法治方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紧扣“放管服”改革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通过制度化监督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纳入监督范围,为企业依法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十二条进一步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执法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监督重点,旨在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裁量权,推动解决长期存在的“类案不同罚”问题,增强执法行为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制度安全感。
此外,《条例》第二十条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与重点监督机制,规定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明确监督机构应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研判。这构建了遏制执法扰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度屏障,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权利
《条例》始终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通过细化监督范围与完善监督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监督范围设定上,《条例》第十一条不仅关注执法乱作为,还将“有案不立、推诿扯皮”等不作为问题纳入监督范围。这体现了对公民诉求响应与权利救济的全面保障,防止公民因执法机关怠于履职而求助无门。同时,为保障监督能够触及真实、深入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赋予监督机构调阅资料、约谈负责人等多种调查手段,确保监督能够深入执法一线、触及真实问题。
在监督处理环节,《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构建了从“督办函”“意见书”到“决定书”的梯次处理机制,并规定“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立即纠正”,这有利于提升纠错效率与权利恢复的及时性;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将监督延伸至执法人员,如可建议对其作出调离岗位、取消资格等处理,实现“对事”与“对人”监督相结合。
总体来看,上述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彰显了《条例》致力于约束执法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数字赋能,提升监督效能
面对行政执法面广量大的现实挑战,《条例》以前瞻性视野积极拥抱数字治理潮流,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动监督模式创新,在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这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正式进入“数智治理”新阶段,其通过构建全国一体化、互联互通的监督信息平台,可以实现海量行政执法数据的实时归集、智能分析与风险预警,将被动响应转变为主动发现,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
同时,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原有的监督方式进行升级赋能,如第十八条规定的执法案卷评查、第十九条规定的执法质效评议等,将在信息化支撑下更加高效、客观。数字化监督不仅可以大幅度提升监督的覆盖面与穿透力,也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调提供技术支持,有利于实现监督“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目标。
健全协同体系,凝聚系统合力
依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特征,《条例》着力健全党内监督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治理体系,如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推动“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有效衔接。同时,要求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明确不重复监督,既避免资源浪费,又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
此外,《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活动,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制度接口。这些多层次、立体化的设计,体现了《条例》坚持系统观念、推进体系治理的现代法治思维,有助于打破监督壁垒、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夯实制度保障,确保长效运行
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与可持续性,《条例》以专章形式构筑了扎实的支撑保障体系。在动力机制方面,《条例》第三十四条将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为监督工作的落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激励与问责抓手。在能力保障层面,《条例》第三十五条强调国家统筹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配备相适应人员并加强教育培训,为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人力与能力基础。在源头规范层面,《条例》第三十六条授权国务院监督机构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从事前环节推动执法质量提升。在资源支撑层面,《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要求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稳定的财政支持。这共同构筑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长效运行的坚实基础,确保其不因人员、经费或重视程度的变化而虚化、弱化。
可见,《条例》不仅是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程序法,更是一部促进行政执法规范、保障公民权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体法。它从我国国情出发,将党的领导和法治原则、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有机融合,构建起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