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外孙改姓才能领征地补偿款?据媒体报道,近日,有村民反映广东江门东北村二组通知,异姓外孙子女需改姓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东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要求改姓系村民小组二次表决的决定。涉事村民认为孩子的权利被侵犯,已起诉村民小组。
这一事件看似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实则暴露出个别地方在利益分配中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决策程序失范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看,该决定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核心在于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该身份应依据户籍等实质性条件进行认定,而非以姓氏为标准。实践中,类似以“姓氏不同”剥夺分配权的做法,已被多地法院明确否定。例如内蒙古准格尔旗曾有案件,外孙子女随母落户村集体,法院认定其具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广东封开县也有判例指出,以姓氏划分资格违反法律规定。东北村二组将改姓作为领款前提,实质上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即便经过民主表决,也不能掩盖其违法性质。
从公平正义视角考量,该决议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与落后性。“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早该摒弃。随着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观念进步,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法律保障,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姓氏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异姓外孙子女若已落户该村集体,长期依赖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就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分配权利。该决议将姓氏与补偿捆绑,不仅割裂了权利与资格的实质关联,更强化了性别歧视与宗族偏见,与公平正义的现代价值背道而驰。此类做法易引发家庭矛盾、乡村纠纷,破坏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但绝不能以多数人的表决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分配事关重大,方案制定须兼顾程序民主与实体合法。真正的乡村治理,应在法治框架下运行,让村规民约经过“法治体检”,使分配方案沐浴公平阳光。
此次事件提醒我们,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传统观念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乡村在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应主动对接法律法规,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级决策的指导与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村规民约;村民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集体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共享,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才能不断推进。期待更多乡村引以为戒,摒弃陈旧思维,筑牢法治意识,让村民自治在合法合规中焕发生机,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让每一位村民都在集体收益中感受到公平的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