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览
关键词:电子证据 痕迹效应
电子证据痕迹区别于传统证据痕迹,其以独特作用机理在事实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电子证据痕迹效应是指数据信息基于自身的数字化与虚拟化特征,在数字空间产生、变动和运用的整个生命流程中,均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这些痕迹构成了多维度的证据网络。其核心要素主要呈现为两个面向,即属性契合性和功能基础性。电子证据痕迹具有可追溯性、可分离性、可印证性、可修复性等属性,为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案件事实重现提供了重要分析要素。通过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的建构和运用,依据数据信息在生成、传输、存储、提取、修改和销毁过程中留下可追踪的痕迹,能够为解决电子证据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中面临的难题提供一个统括性的规范原理。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运用能够辐射到数据类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层面,助力数据类证据审查规范建构思路的转型,优化阶梯式数据类证据分类审查机制,构建数据类证据收集审查中的信息痕迹权利保护体系。
——摘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自正法著《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及其运用》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 个人信息权益
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当法律向数据处理者配置数据财产权,涉及可识别个人数据时,便形成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并存的共生权利结构。当前,二者未能清晰界分。以“知情同意”为核心、贯穿“全生命周期控制”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成对数据财产权行使的制度性约束,制约数据高效流通与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个人信息权益本质是旨在防范数据处理风险的防御性权利,而非个人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权。个人信息权益体系应从全程控制向“剩余控制+风险防控”转向,通过限缩可携带权等工具性权利的适用空间,强化行为规制与分级治理,重构更具适应性的保护范式;科学界分两类权益属性,合理协调个人与公共利益,明确可市场化数据的边界;承认数据来源者的“数字劳动”及其在数据生成中的基础性价值,依据分配正义原则,构建以“贡献度”为基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实现数据价值与收益的公平分享,最终形成兼顾保护、流通与创新的数据治理新格局。
——摘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巩姗姗著《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与调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