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置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战略布局中,对“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等作出系统部署,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指明了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动未成年人法治实践创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要民生问题之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其立场、观点、方法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全过程各方面,对推动未成年人法治实践创新、有效回应新时代挑战、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建议》通篇贯穿“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强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要可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价值立场上聚焦权益保护,从单纯的惩罚主义转向对社会成因的系统性治理,将重心置于修复性司法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二是在治理过程中强调人民参与,通过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三是在治理成效上落脚于人民评价,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核心评判标准,这也是对《建议》强调的“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直接回应,与《建议》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等具体部署一脉相承,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安全环境的深切关切。

  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体系。系统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维方法,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科学方法论。《建议》明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调“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正是系统观念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具体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性谋划。第一,系统构建法治体系。未成年人法治体系的构建,要从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多个维度发力,推动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涵盖实体法、程序法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群。第二,整体推进法治工作。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以发挥未成年人法治工作的整体效能。第三,协同联动法治主体。“六大保护”体系覆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亟须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各主体从“各司其职”向“协同治理”转变,形成信息共享、责任联动、功能互补的保护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未成年人法治实践创新。在未成年人法治工作中,必须直面痛点难点重点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首先,要正视当前法治体系的短板。例如,现有法治体系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矫治干预手段不足,分级干预体系尚不完善,专门教育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不畅有待加强。《建议》明确提出要“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这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提供了政策支撑,也为破解分级干预体系不完善、专门教育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指明了方向。其次,聚焦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风险。当下,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关键领域,网络欺凌、隔空猥亵、网络黑灰产等新型犯罪形态对传统治理模式构成挑战。为贯彻落实《建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亟须针对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盲区,开展专项治理,压实平台责任。最后,强调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司法办案不应止步于个案处理,更应“既治已病,也治未病”,通过大数据分析、类案研究等方式,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以“六大保护”协同共治为抓手,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范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97380人、101526人。这表明贯彻落实《建议》提出的“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应对这一时代命题,亟须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系统治理为核心,以社会协同为保障,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治保护体系。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理念,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要突破部门法的思维局限,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从“附属性”向“体系性”转变。在立法层面,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统领,推动完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系统整合散见于部门法中的特殊规定,明确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与程序规则。在司法层面,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机构的专门化建设,建立一支精通法律、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化司法队伍,确保特殊程序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践行“系统治理”理念,发挥司法保护在综合治理中的枢纽功能。在“六大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是最后一道防线。《建议》明确要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强化检察监督”。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因其在诉讼程序中的独特地位及法律监督职能,天然扮演着承上启下的枢纽角色。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正经历从“刑事主导”向“四大检察”职能聚合的深刻转型:纵向上,其职能贯穿事前预防(如法治教育、公益诉讼)、事中干预(如分级处遇、诉讼监督)和事后矫治(如帮教回访、刑罚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横向上,通过“四大检察”的综合履职,可系统应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复杂法律问题。这种“纵向贯通全程、横向覆盖全域”的履职模式,可构建起集惩罚、保护、矫治、治理和预防为一体的法律监督体系,充分彰显“系统治理”理念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实践价值。

  坚持问题导向,以“六大保护”协同推动源头治理。未成年人保护的实效有赖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建议》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六大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综合治理奠定制度框架,而框架落地的关键在于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在其中应发挥杠杆作用: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督促家庭、学校、网络平台、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履责不力”或“履责缺位”的问题;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个案会商、危机干预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议》提出的“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更好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青少年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政策保障”等要求,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形成家庭尽责、学校守责、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真正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行动指南。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运用“系统观念”的思维方法、秉持“问题导向”的实践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发挥司法保护在系统治理中的枢纽作用,健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