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老”,如何“多走一步”

  2024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3.1亿人,占全国人口的22.0%。面对“银发”浪潮,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仅是人口结构的变化,也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现实考题。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2025年5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强化涉老纠纷司法保障。这些制度设计的背后,是老年人走进法庭时面对的多重困境——诉讼能力有限,维权能力不足,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以及深陷其间的家庭情感纠葛……种种因素都让老年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如何为他们扫清诉讼障碍,不仅关乎个体权益,也考验着司法的温度与智慧。在上海、北京、江苏南京、山东济宁,多地法院正通过专业化审判与人性化服务,尝试为老年人“多走一步”。


  为老年人筑牢“特别保护”


  走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很容易发现它与传统法庭的不同。没有围栏分隔,空间开阔,轮椅通行无阻;墙上装有无障碍扶手,桌下预留坡度,桌上备有老花镜、放大镜;地板防滑,审判大楼配置AED设备,工作人员均接受过急救培训。

  这是上海市首个“适老化法庭”。静安区是上海最早进入深度老龄化的城区之一,老年人口比重高达40%。与之相应的是,涉老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老年人的司法需求日益多元。法院的每一处改造,都旨在为老年当事人扫除诉讼障碍,让他们能更从容、更有尊严地参与庭审。

  物理改造只是第一步。对老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从立案之初就已经开始。2023年,静安区法院创新提出“全流程观护”模式,构建起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保障体系。法院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将涉老案件标记为“红黄绿”三色,随案流转,法官据此采取差异化的观护举措。

  “我们逐渐认识到,仅停留在审判环节的涉老保护是不够的。对于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应当贯穿诉讼全程。”静安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白云说。

  静安区法院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该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在民事审判庭设立“老年法庭”,开启涉老民事案件专门审判的先河。30余年来,该院涉老审判举措从专门审判扩展到立、审、执“全流程观护”,司法护老理念不断走向精细化。

  专业化探索也在北京落地生根。2021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转型为全国首个涉老审判专业化人民法庭,集中审理朝阳区老年人权益保障类民事案件。

  亚运村法庭同样进行了全面适老化改造:等候区循环播放涉老权益微动漫,墙面展板讲述传统孝善故事,法治文化长廊融合孝亲敬老主题,地面铺装防滑涂料,走廊设扶手,所有房间实现无门槛设计。法庭入口处还设有“长青志愿岗”,为老年当事人提供咨询指引。AED设备及与社区医院建立的应急响应机制,则为突发情况提供医疗保障。

  在山东济宁,2007年12月,原市中区人民法院成立民五庭,专门审理涉老民事案件,是当时山东省首个老年法庭。2013年区划调整后,该院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合并,涉老审判工作由任城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延续。

  为了处理赡养、继承等涉老家事纠纷,该院组建“巾帼审判团队”,配备具有“老龄”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审判庭兼具“智慧审判”与“适老服务”,配备老花镜、放大镜、拐杖、常备药品等;在程序上,对高龄、行动不便、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开庭等司法服务,且涉老案件优先立案、调解、审判与执行。

  红花人民法庭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唯一的派出法庭,主要审理不动产案件。作为东部省会城市的主城区,秦淮区老龄化程度较高,涉及老年人的相邻关系、物权保护等案件多发。2022年3月,红花法庭组建涉老案件专业合议庭,归并审理涉老案件,并针对老年人诉讼能力弱、应诉不方便等特点,有针对性地探索适老诉讼服务新机制。


  司法护老,不止于法庭之内


  涉老审判过程中,案件争议往往超出单纯的法律是非。法官面对的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洞察矛盾根源、修复关系的艺术。

  白云对此深有体会。2019年2月,刚入额的她是涉老审判团队最年轻的法官,起初带着些许“轻敌”的心态,但很快便领教其中的艰辛,“想要真正‘案结事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倾注大量心力。”

  “涉老案件案由多,每天要切换不同的频道。”白云说,频繁切换让她一度感到“本领恐慌”。

  她向团队里的资深法官请教,逐渐学会庭前理清脉络、坚持调解为先、不轻易一判了之等前辈们在涉老审判中积攒的经验,也理解了涉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偏长的背后,是前辈们的责任心以及踏踏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传统。

  在这种氛围的影响下,白云逐渐从一名涉老审判新人成长为涉老审判专家。她借鉴他人经验,也形成自己的方法,越来越意识到许多案件的关键不在法条本身,而在亲情的唤醒与修复。

  她审理过的一起房产纠纷给她很大的触动。老夫妇与儿媳因儿子去世后的房产起争执,连诉讼费由谁承担都互不相让。但当孙女出现在调解现场,老人瞬间泪目,紧绷的气氛因亲情而融化。

  “原来亲情可以如此轻松地化解矛盾,我们在法庭上反复劝说,却不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仅在法庭里,也在法庭外。”白云感慨道。

  任城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徐田梅同样见证过亲情的力量。在一起遗产分割案中,兄弟几人因父母留下的房屋争执不休,多次调解未果。徐田梅了解到一位当事人的儿子与其伯父关系较好,鼓励他充当“调和剂”。在亲情的推动下,各方快速签订了调解协议。

  “涉老家事案件有时牵动整个家庭的关系网络。判决不只是判定对错,更关乎亲情的修复。”徐田梅说。

  红花法庭同样重视庭外工作,将“调”贯穿于诉前、庭前和庭外的全过程,既注重实质解决矛盾,又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红花法庭庭长朱教莉不久之前刚调解完一起物业纠纷。她特意将两次调解的地点都安排在当事人熟悉的社区,并邀请街道、社区干部共同参与,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化解矛盾。

  此案中,老人的房屋因公共管道反水被淹,曾起诉物业获得部分赔偿,但仍认为管理有问题,多年未交物业费。朱教莉没有急于判决,而是拉家常倾听其想法,引入家事调查程序,了解背后矛盾。在街道和社区干部的配合下,老人心中疙瘩被解开,与物业达成和解。

  “对于老年当事人来说,有时不能只讲法律条文,他们可能更注重情感、道德等因素,更看重被尊重和理解的感觉。”朱教莉说。


  再多走一步,再多做一点


  对涉老审判法官而言,工作从不局限于法条本身。面对老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具体处境与切实困难,他们常常需要“多走一步”。

  2022年初,贾辰调至亚运村法庭,专门从事涉老审判工作。刚办理涉老案件不久,一类新型难题就进入他的视野。

  在一起申请行为能力认定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中,被监护人王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双亡,其堂姐申请成为王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基层组织因缺乏操作指引,无从下手。

  贾辰也是首次遇到这样的难题。“以前这类案件分散,一年也难碰到一件,集中审理之后成为必须直面解决的问题。”按照常规流程,若无明确同意证明,法院可直接驳回申请。但贾辰没有止步于此,而是主动探索如何打通“梗阻”。

  他和团队针对此类申请设计制作调查提纲,指导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谈了解实际情况;协助拟定《监护人承诺书》,让申请人明确承诺监护责任并接受监督。最终,居委会出具调查报告并书面同意,法院据此作出指定,并将结果通报社区。

  这一过程中创新形成的调查提纲、《监护人承诺书》等文本后续在同类案件中推广,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提供司法指导。

  不仅如此,贾辰还习惯于在指定监护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多写几句”。一段文字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明确监护职责,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给予明确的指引;另一段文字则申明监护人的义务,提示其应接受监督、专款专用、公示财产。两段话,200余字,如今已成为朝阳区法院此类文书的固定模板。

  面对举证能力不足、证据留存意识不强的老年当事人,主动“多做一点”已经成为白云的习惯。她的提醒细致而琐碎:庭前叮嘱老人携带原始凭证;庭中多问一句,引导补充可能被忽略的关键证据;甚至还会提醒老人用透明文件袋保管易损借条,以降低程序风险。

  对徐田梅来说,“多做一点”体现在对老年人真实意愿的重视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上。她发现,近几年老年人离婚案件增多,一些再婚老人晚年诉讼离婚,并非因感情问题,而是子女基于财产继承的考虑,擅自代为提起诉讼。

  徐田梅办理过一起案件,老人起诉要求与再婚老伴离婚,上门了解情况时发现,两人感情较好,没有离婚意愿。深入沟通后才得知,是儿子害怕父亲去世后继母继承财产,授意父亲起诉。徐田梅引导老人的儿子通过公证等合法方式解决财产处置问题,老人撤回了起诉。

  “普通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相对容易判断,但涉老案件中,老年人可能因身体状况、认知水平等因素影响表达,这就需要我们多方面了解情况,更加细心、更加认真地将审查工作做到位。”徐田梅说。

  让法官们意外的是,有时在无意间多做的一件小事,会在不经意间成为化解矛盾的关键。

  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一位老人因乐器班未达到承诺效果要求“退一赔三”。白云审理此案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费用。老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信访。一次接待中,白云注意到老人提交证据的U盘还剩余大量的存储空间,便主动将证据拷贝成光盘,将U盘还给老人。没想到这个小小的举动,让老人深受触动。她当场表态不再信访,剩余费用也不再索要,“你连我的一个U盘都这么在乎,我的案子你肯定会在乎。”

  白云也没料到,这个正常为当事人考虑的举动竟让一位坚持信访的老人解开心结。司法护老的路上,最有力的不仅仅是法条的刚性,更是多走的一步、多问的一句、多做的一些事。这些“额外一步”,无法写进判决书,却留在当事人的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