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完善
构建产品网络安全的可信身份证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完善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分级分类标识、市场化引导、全链条监管,进一步提升具有联网功能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网络安全保障提供新的制度工具。
11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6日。
《征求意见稿》通过分级分类标识、市场化引导、全链条监管三大机制,进一步提升具有联网功能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作为我国系统性构建网络安全标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坚持“自愿参与、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将产品安全能力分为基础级(一星)、增强级(二星)、领先级(三星)三个等级,通过“一码溯源”实现透明化管理,为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网络安全保障提供新的制度工具。
主要亮点:三大创新构建科学治理体系
分级分类,精准匹配产品安全需求。《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标识按能力从低到高分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差异化的安全要求:一是基础级(一星),需满足国家标准基本要求,如无弱口令或通用默认口令、建立漏洞管理机制、保持软件更新等,是产品安全的底线;二是增强级(二星):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需在基础级之上实现更完善的安全防护(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三是领先级(三星):需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通过渗透性测试验证能够具备抵御高级别攻击的能力,是产品安全的标杆。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采用产品目录管理模式,由网信办和工信部分批公布实施目录,首批涵盖智能家居、智能终端等联网产品。依照《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标识内容需包含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有效期、检测机构、标准编号及备案信息码,消费者扫码即可获取检测报告、关键指标等信息,实现“一码溯源”的透明化管理。
市场化协同,激发企业自主提升动力。《征求意见稿》要求坚持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主动提升自身安全能力:在检测环节,企业可自主选择自有实验室(需提供能力证明)或第三方资质机构检测,领先级产品还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渗透性测试;在备案环节,通过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的备案平台线上提交材料,备案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公告;在市场引导环节,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带标识产品,通过市场需求倒逼企业升级。这种模式既尊重企业自主权,又通过透明化的标识信息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可有效平衡安全与发展。
全链条监管,筑牢责任追溯防线。《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事前备案,严格审核检测报告、符合性声明等材料,确保标识与产品能力一致。二是事中监督,网信办、工信部及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三是事后追责,明确撤销备案情形,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材料造假、标识不符的将被撤销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对伪造标识的企业,撤销备案且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第十六条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采信其结果。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还要求检测过程中发现漏洞需按《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报告,以实现漏洞的快速响应与修复。
面临问题:制度落地需破解三大挑战
制度衔接与跨部门协同性有待提高。一是与现有法规的衔接需细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不列入目录,但标识制度与现有管理如何协同?比如,《征求意见稿》如何与2025年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衔接?现有规定未明确,这可能导致监管重叠或空白。二是跨部门协同机制待明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由网信办和工信部共同负责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分批制定公布《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明确每类产品的具体实施规则和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但基层网信部门与通信管理局的日常监管如何分工?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到地方监督,但未细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流程,可能影响监管效率。
标准体系与检测能力适配待提升。一是实施规则需加快细化。《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要求对每类产品的实施规则确定等级要求,但首批目录的具体规则尚未发布,企业难以明确检测方向。二是检测机构能力需规范。领先级产品需要渗透性测试,但《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具备该能力的机构资质标准,可能导致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不足。三是国际标准衔接需加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但如何将国际先进标准融入我国等级要求,尚未有具体路径。
实施保障机制落地性待强化。一是备案平台功能需完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到备案平台,但未明确是否具备异议处理、实时查询等功能,若企业对备案结果有异议,缺乏快速反馈渠道。二是基层执法能力需提升。基层网信和通信管理局缺乏专业检测工具,如识别伪造标识的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开展监督。三是公众参与渠道需拓宽。《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到举报机制,但未建立奖励制度,难以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对消费者的标识认知教育也未提及,可能影响市场引导效果。
完善建议:推动制度从“框架”到“落地”
强化制度衔接与跨部门协同。一是在《征求意见稿》附则中增设衔接条款,明确网络关键设备与专用产品的标识管理例外规则,建立与现有强制性认证的互认机制。二是建立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细化地方网信部门与通信管理局的分工与合作方式,如定期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以提升监管协同效率。
加快标准体系与检测能力建设。一是尽快出台首批产品的实施规则,明确各等级的具体技术指标,如领先级渗透性测试的具体方法。二是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建立渗透性测试机构的认证清单,确保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三是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定期评估国际标准发展趋势,将先进技术要求融入我国等级标准。
提升实施保障与公众参与效能。一是完善备案平台功能,增加异议处理模块,如明确企业可在线提交申诉,提供实时查询功能,如消费者可查标识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基层执法能力,为地方部门配备扫码验证工具、组织专业培训。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如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相应比例的奖励;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宣传活动,通过图解、漫画、短剧、讲座等方式普及标识意义,提升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为产品安全能力识别和提升提供了清晰的路径。通过细化制度衔接、加快标准建设、强化实施保障,其有望成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抓手。期待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完善这一制度,让网络安全标识真正成为消费者放心的“安全盾牌”,企业竞争的“质量名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