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视野下算力中介服务规范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

  数字经济时代,算力日渐成为与水电气等类似的基础资源。算力产业初始发展阶段,市场主体获取算力资源往往依靠自备或自建,随着算力产业生态逐步走向成熟,丰富的算力资源足以供给产业主体共享,从而实现算力资源有效配置。2025年8月,国家信息中心、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东数西算”工程算力枢纽协同发展的联合倡议》提出,要“不断创新算力服务与交易模式,推动算力资源从封闭式‘自建自用’向‘全域共享’转型升级”。在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算力网等基础设施支撑下,我国东部地区产生的海量算力需求,不仅可以由本地的算力基础设施进行供给,还可以调取中西部成本更低、能效更高的算力资源满足其算力需求,从而实现全国范围算力资源共享。在促进算力资源共享进程中,以整合、调取、优化、交易算力资源为核心功能的算力中介服务应运而生。

  算力中介服务,是指算力中介机构为算力需求方、算力供给方等主体提供的算力资源整合、调度、交易、管理等服务。实践中,提供算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算力调度平台、算力运营平台等,其主要通过整合区域算力资源、利用调度技术将算力资源分配给需求主体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从而推进算力资源被有效利用,减少算力资源闲置。为推动算力中介服务规范发展,应从政策支持、配套保障措施、监管机制三方面出发,构建相应的法治保障路径。


  逐步出台政策支持算力中介服务

  推出相关算力补贴政策。算力中介服务不仅可以为算力需求者、算力供给者等创造价值,还能通过处理闲置算力资源、输送适配算力资源等手段,加强算力资源对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从而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因此,算力中介服务可以产生用户获益之外的社会效益,但算力中介机构通过商业模式收取的服务费,往往远低于其创造的社会价值,不利于激励其持续向市场供给服务。为此,政府可通过推出面向算力中介服务政策补贴的方式,适当增加算力中介机构的收益,从而增强其提供算力中介服务的动力。一方面,要将算力中介机构列为补贴对象,减少其服务运营成本,使其直接从算力补贴政策中获益。例如,2023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成都市围绕超算智算加快算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定,每年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的算力券,用于激励算力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使用算力资源,从而支持开展算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鼓励算力中介机构积极建设大型服务设施,助力算力资源的高效配置。例如,2024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规定,按照实际投资额,对建设智能算力调度平台的主体进行资助。此外,为发挥算力中介服务的资源调配功能,还应通过补贴政策引导算力资源供给单位接受中介机构统筹。例如,2024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内蒙古和林格尔集群绿色算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企业将算力资源接入算力监测与调度平台,按照企业在平台结算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

  推出相关奖励性措施。奖励性措施不同于补贴政策,其主要面向对产业发展具有标杆作用的先进群体。设置相关奖励措施,可以推动中介机构优化算力调配技术、算力监测技术、算力服务推广等,进一步刺激算力中介服务发展。具体来说,应以算力中介机构为对象,设置系列奖励措施。在奖励条件方面,应以算力中介机构促成算力资源汇集、算力交易达成、算力调度技术更新等作为核心指标,衡量算力中介服务的效果;在奖励评审机制方面,应注重由行政机关牵头开展奖励措施评审,并在实质性评审阶段引入行业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主体,提升奖励评审的科学性;在奖励方式方面,应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不仅要给予先进的算力中介机构资金奖励,还要为其发放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


  进一步完善算力中介服务的配套保障措施

  出台相关示范合同文本。算力中介服务涉及算力交易撮合、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多个技术性事项,且关联数量众多的算力供给方、算力需求方,易在服务过程中产生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衍生潜在纠纷。可由政府牵头制定、出台有关算力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示范合同文本,这不仅有助于明确新型市场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算力中介服务的公平性,而且还可以将与算力产业有关的国家战略目标融入示范文本,推动算力中介服务稳定、健康发展。出台相关示范合同文本过程中,应注重对行业实践的广泛调研,让算力中介机构代表、行业专家、学者等主体参与制定流程;应在示范合同文本专章中,明确算力中介机构在数据权属、算力调配、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外,还应当在示范合同文本条款中,明确算力中介服务的概念、服务类型、服务标准、计费方式等基本内容。

  建立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算力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与相关市场主体产生争议时,由于涉及计算能力指标等技术性内容,且在算力供给方、算力需求方、算力中介方等多方主体参与下法律关系复杂,构建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一方面,应由算力中介机构负责构建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由机构内部组成专门的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算力需求方等相关主体提出的异议,防止商业矛盾负面影响外溢。另一方面,可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牵头构建处理算力中介服务相关争议的行业调解机制,聘请相关专家作为调解员,并积极构建与法院的联动机制,形成行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

  推出相关执法典型案例。可通过典型案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个案予以具体化。对于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由行政机关推出相关的执法典型案例,以便于协助算力中介机构识别市场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可由各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在总结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推出有关算力中介机构经营的专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选取,应涉及算力中介服务的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处理、计税标准等核心事项,以引导算力中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在各地推出的算力中介服务相关典型案例成熟后,可由国家数据局统一发布全国性执法典型案例。


  打造算力中介服务的监管机制

  推动构建算力中介服务的协同监管机制。在算力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由于涉及算力资源调度、线上交易撮合、资金收付结算、数据处理等多个领域事项,其相关市场活动会受到数据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这类“条块分割”式的监管模式,难以应对算力中介服务中的技术风险、数据风险、金融风险等组合而成的系统性风险,需推动监管部门形成联动贯通的协同监管机制。在监管主体上,应明确由数据主管部门作为牵头主体,负责从整体上把握算力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其他相关部门则在其业务范围内,负担普遍性的监管职责;在监管方式上,应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打造算力中介机构相关监管主体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算力资源交易记录、算力规模、算力技术信息等监管数据的实时汇集,为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监管打下基础;在监管机制上,除构建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外,数据主管部门还应牵头,构建面向算力中介机构的数据获取机制,以确保监管信息的全面性。

  落实有关算力中介服务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包容审慎监管,强调在政府监管过程中,既要包容行业创新,又要慎重控制风险。算力中介服务作为算力产业领域的新兴业态,相关机构从事的创新性市场活动易与传统的监管模式造成冲突,要通过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方式,为新业态发展留下充足发展空间。应探索制定与算力中介服务相关的“监管沙盒”,为其划定“试验范围”,鼓励相关机构测试创新业务模式。在算力中介机构触及监管底线时,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并引导机构建立可靠的内部合规机制。在具体措施方面,可参照实践中推行的行政合规指南制度,将算力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问题纳入其中,以加强行政执法对算力中介服务的指引。在算力中介机构因数据合规等问题涉及行政处罚时,应积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轻违不罚”等制度,对相关机构进行减免处罚。此外,应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算力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外溢风险等指标,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从而匹配不同层级的监管强度。

  总体来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算力中介服务发展,契合数字时代对算力资源交易规范化、集约化、安全化的需求。通过政策扶持、配套机制与监管措施的协同推进,有助于护航算力中介服务方式创新、规范发展,从而将算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