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门发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大型网络平台”的认定因素,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并对人员和机构的设立、职责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数据管理和技术安全规范体系。同时,对大型网络平台内设的存储个人信息的数据中心以及委托第三方存储个人信息的数据中心的标准条件和职责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行使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个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等权利提供便捷的方法和途径。同时明确应当在接到个人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信息通过通用、机器可读的格式进行转移,并以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个人处理结果,并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个人说明原因。因请求数量、操作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向个人说明延期原因,可以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再延长30个工作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协调互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