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览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欺诈
基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精细化的司法要求,应认识到在诱多/利多和诱空/利空型证券虚假陈述之外,还有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的存在空间,其主要包括微小误差、短暂延迟、股东关系、投资交易等类型。这些证券虚假陈述的内容尽管与事实不符,并可能基于合规性要求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不应产生民事责任。从信息内容属性看,此类信息可能规模性不足和/或在方向上无明显的利好性或利空性,在法律属性上缺乏重大性和令交易者产生合理信赖的事实基础。股东关系类和投资交易类证券虚假陈述还具有时效性,其所指向的假象或事实有时会在揭示日之前就已丧失重大性,从而在揭示日不会再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此,除非此类证券虚假陈述的利好性或利空性另行得到具体证明,否则应认定其不会影响市场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摘自《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缪因知著《论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之民事无责性》
关键词: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审查机制
在新一轮金融对外开放全面推进背景下,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化配置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议题。尽管中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为基础的法规框架,但现行金融安全审查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监管资源整合、审查程序透明度以及法律效力保障等方面亟须完善。基于此,应以中央金融委员会为核心,设立专门的“金融安全委员会”,负责行使金融安全审查权,并明确其职责范围与运行机制。同时,应在金融安全审查中贯彻非歧视性、透明化、相称性原则,强化问责机制,优化审查流程,完善后续跟踪监管与外部监督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实现金融安全审查与金融审慎监管的统筹协调,既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又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包容,为中国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摘自《河北学刊》第6期陈振云著《中国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进阶路径:范式转换与制度供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