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边界与发展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非相互对立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效市场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与秩序维护,有为政府的履职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保障市场自治为前提。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是界定政府权力边界、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实现二者有机结合的核心保障。

  当前,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呈现出新的复杂形态。部分地区仍存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不到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这本质上是法治框架下的边界界定不清与协同机制不畅的问题。从法学视角系统梳理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构建法治化的协同路径,有助于破解实践困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视域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认知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细化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标准:政府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目的,干预手段与目标实现具有关联性,且在多种可选手段中应选择对市场干预最小的方式。经济法领域的竞争政策则要求政府所有经济调节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前提,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些法理原则共同构成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基础。

  传统理论往往将政府与市场视为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推动了理论认知的深化。动态平衡理论强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非固定不变,而应根据经济发展阶段、行业特点、风险程度进行适应性调整。在市场发育初期,政府可通过适度政策支持培育市场主体;在市场成熟阶段,应强化竞争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在新兴领域,可采用“监管沙盒”等创新模式实现创新与规范的平衡。这种动态调适的理论认知,为法治框架下的边界界定提供灵活的分析视角。


  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的实践表现及法治成因

  边界模糊的突出表现。其一,行政干预的越位与缺位。有的地区通过设定特许经营权、实施地方保护政策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如某市政府在共享电单车领域违法设定特许经营权并授予特定企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典型情形。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执法等市场秩序维护领域,有的地方存在监管力度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其二,新兴领域规则供给滞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使传统法律框架面临挑战。比如,数据产权界定不清、算法滥用、平台“二选一”等问题频发,而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导致政府监管缺乏明确依据,市场主体缺乏稳定预期。其三,政策执行随意性大。有的地方政府在产业政策实施、行政审批等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如“一业一证”改革中,部分地区因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行业综合许可证的跨区域认可度低,影响改革效能的充分释放。

  深层法治成因。其一,立法层面制度供给不足。部分法律法规存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如行政许可法对新兴领域的综合许可缺乏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有的规则存在冲突。其二,执法层面的协同机制不畅。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存在多头监管、重复执法或监管真空等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虽已建立,但部分地区存在“应审未审”“审查走过场”等现象,未能从源头上遏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出台。其三,司法层面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在涉及政府经济行为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合理性审查缺乏统一标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限,难以有效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干预。


  法治视域下厘清边界的三大核心标准

  法定授权标准:政府干预市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产业扶持、宏观调控等行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干预。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为政府行为划定了刚性边界。

  比例适度标准:政府干预市场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在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政府应保持克制;只有在市场失灵且政府干预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进行适度干预。如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应区分合规平台与违法平台,避免“一刀切”式监管影响行业发展。

  程序正当标准:政府干预市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法过程应做到程序公开、标准统一、处罚适当。


  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发力机制

  立法层面的协同设计。其一,构建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以民法典为基础,完善产权保护、合同自由、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源头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二,完善政策协同的法律机制。通过立法明确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程序,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立法协调机制,避免政策冲突。如京津冀三地通过签署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协作协议,实现审查标准统一和政策互认,为区域市场协同发展提供保障。其三,强化新兴领域规则供给。针对量子科技、具身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加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协同治理规则。

  执法层面的协同机制。其一,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整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工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资源,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违法线索互通、执法标准统一、处罚结果互认。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智慧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二,创新协同监管模式。在新兴领域推行“监管沙盒”制度,允许市场主体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创新试点,政府部门通过动态监测实现风险防控与创新支持的平衡。完善“一业一证”改革配套制度,通过立法明确行业综合许可的法律效力、审查标准和监管责任,实现“审批—监管—服务”的全链条协同。其三,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等协同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实现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司法层面的协同保障。其一,完善协同治理的司法规则。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考虑政府政策目标与市场规律的平衡,对合法合理的产业政策、监管措施予以支持,对违法干预市场的行为依法纠正。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协同边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等专业法庭建设,提高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其二,强化司法建议的反馈机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存在制度漏洞、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立司法建议的接收、办理、反馈机制,将司法建议作为完善政策、规范执法的重要参考,形成“司法—执法—立法”的良性循环。

  法治是界定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实现二者协同发力的核心保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构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治理体系,打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唯有如此,才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本文为202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智库项目“反内卷竞争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立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RC2025005)、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下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平台治理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B24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