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法官释明义务作为一种促进诉讼主体有效协作、确保当事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动态平衡的关键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其中,作为法官释明义务的一种独立且至关重要的形态,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不仅在保障当事人辩论权、有效防范法律性突袭裁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而且可以有效促进一次性解纷。基于此,有必要厘清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内涵,为完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提供一定思路。
现行规则面临的问题
一般性条款与救济措施缺位。我国现行关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规范分散于多个司法解释中,且仅针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诉讼请求变更、证明责任分配及部分权利抗辩等作了规定,未以一般性条款形式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要件。这使得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规范难以统摄民事诉讼程序整体运行,且制度设计缺乏程序性制裁机制。
规范设计笼统、模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该《规定》取代法官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性规定,未实质明确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当事人即便知悉观点分歧,亦难以预判法院具体认定,无法针对性补充事实辩论,容易使“焦点审理”流于形式,形成“程序空转—裁判反复”循环。
适用前提失当,引发过度干预与回避风险。现行规则未明确以要件事实的初步主张与举证作为法官指出法律观点的前提条件。比如,针对违约金酌减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虽确立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却未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核心要件事实明确纳入释明的前提条件。这可能导致法官在当事人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任何事实线索的情况下主动释明,存在一定风险。针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将其释明前提不当限缩于“双务合同效力争议”之单一情境。这一限定不仅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确立的给付关联性、履行顺序等核心要件,还可能导致释明程序趋于形式化。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则的建构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建立完整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但相关立法已初步勾勒出“法官应就法律关系性质及权利抗辩进行必要释明”的轮廓,并已用于实践。可以上述规范为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内构建关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一般性条款。该条款应采取“实体要件+程序保障”的二元构造:实体层面,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内涵;程序层面,构建“释明瑕疵—上诉撤销或发回重审—法官追责”的程序性制裁链。
实体要件: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内涵。第一,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对裁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权基础及其竞合、合同效力认定、诉讼请求适法性、权利抗辩成立、主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等法律适用问题。从功能视角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旨在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防止突袭裁判及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故其适用范围应扩展至一切可能影响裁判结论的法律评价。从实践运作效果角度看,为了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有必要对法律观点释明义务范围作广义解释。第二,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前提。其适用须以事实基础的可推导性为前提,即当事人主张或依证据所呈现的事实群足以通过法律解释技术推导出特定法律评价。简言之,其适用应以诉讼资料对要件事实的初步覆盖为前提条件。第三,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要件。其一,当事人忽略法律观点之情形。当一项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影响的法律观点未被当事人提及,而法官基于既有事实资料可初步判定其适用必要性时,应认定该观点为当事人所忽略。此时,法官应履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二,法官与当事人法律观点认定不一致之情形。这种不一致可进一步区分:一是法律评价类型的分歧,如法官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侵权之债,而当事人主张为合同之债;二是法律适用结论的分歧,如法官认为时效抗辩成立,而当事人主张时效中断事由存在。其三,当事人法律观点主张不明确之情形。此情形主要发生于请求权基础竞合场景中,当事人虽提及相关法律规范,但对具体适用何种规范或构成要件认识模糊。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但未明确选择请求权基础。此时,法官应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明确法律观点,以免因法律适用模糊导致的突袭性裁判风险。第四,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效力。具体可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其一,接受所指出法律观点的非强制性。法官的法律观点指出行为仅具有程序指出功能,而非强制当事人接受其法律评价。其二,法官法律适用的独立性。法官对法律观点的最终认定不受当事人见解的拘束。其三,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履行虽不要求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法律观点讨论,但须赋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与提出资料的程序机会。
程序保障: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救济机制。基于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与当事人的裁判利益直接相关,若未对法官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行为设定相应后果,则该程序实为虚设。因此,应当赋予当事人有关法官释明法律观点的程序保障。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既包括法官怠于释明,也包括过度释明。第一,健全当事人辩论程序异议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辩论内容虽不涉及法律观点,但对于相关事实的辩论,亦应尊重辩论原则。针对案件审理过程,完整的程序设置至少应当包含法院释明法律观点及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流程。基于效率的考虑,在诉讼过程中宜采取当事人异议及本院复议的方式。对于法院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抑或辩论过程流于形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异议,法院应对其异议进行裁定。若异议成立,法院应再次将该法律观点适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对于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观点,未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剥夺辩论权、程序违法为由上诉。第二,健全法官过度释明法律观点的补救机制。对于过度释明的情形,应通过双重路径规制:其一,在事前预防层面,通过提升法官职业素质,在诉讼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释明的发生及对当事人诉讼策略的过度干预;其二,在事后救济层面,将过度释明纳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不正当行为”范畴,允许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
综上,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则进行再建构,进一步完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以期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当然,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则的研究本身十分复杂,其事实边界如何确定统一标准,还有待司法实践深入积累与探索。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