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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农用地 权利体系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入法为重构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提供新思路。国有农用地上现有权利类型多样、关系混乱,主要表现为:所有权行使边界模糊、虚置严重,使用类权利属性不明、内容不清,经营类权利规定模糊、保护不力。参照民法典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上用益物权的规定,应当构建起以“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为核心的国有农用地统一权利体系。落实国有农用地所有权是根基,应当明确所有权行使主体、客体和实现形式;确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关键,主体应被限定为农垦农场和集体,采取划拨方式无偿设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经登记生效;重构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是核心,国有农用地经营权应被确认为一项用益物权,具有去身份性、有期限性、财产性、可流转性等特征。
——摘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6期杨雅婷著《民法典背景下国有农用地统一权利体系构建研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行使主体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界定规则之立场处于摇摆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集体成员的范围一致,由两者各自成员“聚合”而成的成员集体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构,其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获得的收益也由其成员分享,加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集体的代表行使主体的身份定位相违背,故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行使主体之法律定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法理与规范逻辑,也有助于在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各项主要制度时,以体系思维在整个法秩序的价值层面作出一致性的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前登记赋码,其主体资格认定应当根据登记的不同主体形态分类处理,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相关法律的制度衔接。
——摘自《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高飞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定位的解释论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