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寻中华法系的思想史
杨鸿烈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开拓者之一,也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史学界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其著作至今仍被不断再版,诸多作品成为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经典作品。其中,《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倍受学界推崇。书中,作者以详实的史料,辅以多元研究方法,划分并论述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思想,不仅构造起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更为探寻中华法系的思想提供了理论渊源。
书的开头,作者就对《中国法律思想史》下了一个大胆的定义:“《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
殷周萌芽时代。这个时代大约在商周时代,留存下来的《诗经》《尚书》《周易》等,其中比较可靠的部分,应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源泉。如:神兽裁判法的思想初见于金文,这种裁判法的思想对后代官吏的服饰很有影响,如《宋史·舆服志》说:“御史则冠獬豸。”直到清代,据程树德先生《说文稽古篇》说:“前清凡执法者,犹用獬豸为补服云。”可见,神兽裁判法思想的流风遗韵有多深长。又如:《尚书·康诰》的记载说明,刑罚是以强化伦理为目的,且所谓的伦理是对等的,这是法律平等思想的开端。
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该时代即春秋战国时代,当时的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等关于法律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黄金时代”。儒家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和荀子。孔子著作最可凭信的是《论语》,如《论语·为政》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著有《孟子》七篇,其学说的根本出发点是性善说,主张以扩充天赋的同情心来治理国家。荀子著有《荀子》三十二篇,与孟子相反,他是性恶论的急先锋,主张以“礼”来制裁人性。论及墨家,其创始人物是墨子。墨子书有《墨子》五十三篇,如《墨子·法仪》篇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相比儒家对待法律的看法,墨子认识法律的必要性更切于实际。道家老子的《道德经》推崇自然法,如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谈及法家代表人物,李悝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的创始者,著有《法经》;商鞅主张法律应随时代进化、法律应平等、法律宜公布,为秦并吞六国打下了深固的根底。
作为该时代的总结,作者认为,法家虽形成很晚,但之所以能组织成有系统的学派,无不受到儒、墨、道三家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争鸣,不仅让后人看到了当时法律思想之丰富和先进,并不落后于西方当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占据主流时代。这个时代从汉代一直持续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光绪年间,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流。作者分为一般法律原理泛论和特殊法律问题辩难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对于前者,列举德主刑辅说加以阐释。德主刑辅是儒家一贯相传的学说。自汉高祖时陆贾进言、文帝时贾谊上疏、汉宣帝时路温舒上书,都痛恶秦代重刑而主张以德治天下的言论。至东汉光武帝、章帝,南北朝时期,直至唐时除《律》外,即别的如《令》《格》《式》三种也都是“礼”的表示。德主刑辅思想可以说为自汉至清正统的法律思想。
欧美法系入侵时代。该时代起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派吕海寰、盛宣怀在上海修订与各国商约时,至1928年以后民国政府的各大法典颁布时止。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英美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欧美学说的大量输入、沿江海一带工商业兴起、八国联军来犯等诸多因素,一些有志之士希望通过研究外国法律来改变旧有法律的缺憾。沈家本主张“采人之长,补我之短”。如他在《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中极力主张将一些中国旧律例的规定“世界化”“一般化”;在《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中建议满汉人民在法律上应该完全平等。可以说,沈家本诸人提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野蛮刑名及缘坐、刺字的规定等,都是受欧美法系影响后才有的新思想。
作为全书的总结,作者申明: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演进的情形不像一般所想象的那样贫乏,实际上中国法律思想的范围牵涉得很为广大,内容的意蕴很为宏深,问题也很繁多,足见中国法律思想之博大。该书不仅确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义和范围,划分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而且比较全面地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现代的学术积累作出了积极贡献,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专题研究提供了许多新的史料,提出了许多新的具有创新意义的见解。就此而言,该书值得法律人反复研读琢磨,相信它就像一座富矿,让我们常读常新,受益颇多。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