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实践探索、面临问题及制度完善
新时代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过程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贯通司法宏观战略与微观实践的重要桥梁,其制度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尤其在检察机关“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政策落地的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已从辅助性举措升级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法律监督效能的核心载体之一。如何增强案件评查实效,成为推动检察管理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切入点。
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实践探索样态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创新性地将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构建了双轨并行的“大检查”体系,并提出“差异化”的评查模式、“层级化”的评查组织机制和近似“全覆盖”的评查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指引。
《规定》印发后,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案件评查并展开实践探索,评查方式与人员选择呈多样化,且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工作模式。例如,江苏检察机关自主研发案件评查系统,实现了省内异地、线上交叉评查;协同评查方面,广西检察机关构建了省级主导、市级主抓、基层主责的纵向一体化格局;评查人员方面,山东、广东深圳等地检察机关进行多元化改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评查员。这些做法有力地促进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提质增效,但在机制创新等环节仍存在可进步空间。
检察机关案件评查面临的问题剖析
同体监督的结构性困局。一般情况下,外部监督更为有力,但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内部管理方式,绝大多数工作都由内部抽取的检察官组成的评查小组完成。因评查成员与案件承办人多为同级同事,同体监督的闭合性易引发“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混同,致使有的案件评查流于形式、难以深入,影响监督效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搭建了含内部检察官与外部专家的评查人员库,最终评查结果认定交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这种模式虽然提升了案件评查的公正性,但因人员的知识结构差异,可能影响评查的质量,易削弱评查结果的权威性。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推行同区院际交叉评查乃至省内跨市(区)异地评查,以地域隔离降低同体监督风险,但在强调工作配合的同时也无法完全解决“熟人评查”“面子评查”等问题。
案件抽样选取存在失衡。当前“每案必评”尚未全面落地,除专项评查等特殊情形外,其余案件评查多依赖抽样机制推进。在这种机制下,选择偏差难以规避,这既制约案件评查的覆盖范围,也削弱监督的精准程度。抽样选取案件时,因抽样标准缺乏科学界定,易出现案件评查类型单调、数量分布失衡等现象,导致评查结果难以全面呈现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办理实况,也无法精准识别不同类型案件办理环节的问题,最终对监督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造成影响。即便通过专项评查,抽样机制的选择偏差也难以彻底消除。专项评查虽以预设标准或特定目的为导向,但预设标准在制定阶段就可能存在局限,且其目的本身更具有单一性。此外,专项评查的资源分配同样可能出现选择偏差,影响案件评查范围的拓展。
部门联动效能阻滞。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效能梗阻、重复评查与监督盲区并存,是当前案件评查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核心症结在于层级间的职能分工界定不够清晰。这一方面导致上级检察机关开展评查时,与下级已完成的评查工作出现内容重叠、流程重复,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另一方面,因分工边界模糊,针对案情复杂或跨区域案件,则可能出现评查盲区,难以做到全覆盖、深核查,易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全局质量。此外,各地检察机关不同院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不完全不充分或运行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充分,降低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整体效能,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和监督合力。
坚持随机化原则,完善案件评查配置方案
随机原则是指在抽取调查单位时,样本单位的抽取不受调查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使总体中的每个单位都有同等被抽中的机会,抽选与否纯粹是偶然事件。随机原则强调分配过程的不可预测性与公平性,旨在消除人为干预与主观偏见,从而减少系统误差,提高结果的客观性与可信度。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追求,案件评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必须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引入随机模型可以打破传统案件评查机制中的人为干预和利益关联,通过随机分配案件和评查人员,使每个案件和评查人员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评查过程,从而有效减少偏见和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案件评查结果的公正性。
构建交叉、匿名评查机制。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本地区检察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评查工作力量,组织开展交叉评查。但这一规定只是授权性条款,且没有具体操作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可将交叉评查升格为强制性条款,推广实施,从根本上切断利益关联链条。同时,构建案件评查、评查主体双向匿名化操作框架,即评查主体与案件来源信息完全隔离,彻底阻断属地利益关联对评查结论的潜在影响,确保评查工作的客观中立性。建议对抽取的案件进行匿名化改造,隐去原始编号、当事人姓名、承办人信息、办案单位标识等可直接关联案件来源的敏感内容,仅保留案件事实要素、证据清单、法律适用争议点等评查必需信息,并为每个案件生成唯一的评查专用编码,评查过程中仅以该编码指代案件;对抽选的评查人员实行身份匿名管理,为其分配临时评查身份编码,替代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等身份信息,评查人员登录评查系统时仅显示该临时编码,且无法获取案件评查专用编码对应的原始案件信息,也无法查询其他评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建立分层分类动态抽样模型。首先,制定科学严谨的案件类型分类标准。从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多维度构建分类体系,将案件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基础类型。在刑事类下分为普通刑事犯罪、重大刑事犯罪等二级子类型;民事、行政类涵盖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等类型;公益诉讼类则区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通过这种层级分明的分类方式,确保案件谱系覆盖全面,让每类案件都能在评查体系中获得均等机会。其次,开发案件抽样智能系统。建议深度整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海量数据,采用基础比例、风险权重双因子算法。基础比例根据案件类型在整体案件库中的占比设定,保证各类案件均能产生代表性样本;风险权重则依据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法律适用难度、涉案人数等指标,对涉众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等高风险领域实施加权抽样。例如,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因影响广泛,风险权重自动提升,以确保抽样比例适当增加。同时,系统还应动态监测案件类型变化趋势,避免新兴案件因样本不足被忽视。
完善协同评查机制。案件评查方式主要包括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这几种方式相互交叉,层级分工模糊,应尽快完善配套规定,以促进不同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实现协同一致、有效贯通。具体而言,一方面,以省为单位,明确省级院负责统筹指导、市级院组织区域评查、基层院落实的评查分级职责,建立具体工作流程,避免重复评查,消除监督盲区,逐步实现“每案必评”;另一方面,推广“跨院评查联盟”模式,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标准互认、结果互用,解决跨区域复杂案件的监督盲区问题。同时,强化信息共享,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建立案件评查数据池,提高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检察机关案件评查机制改革,不仅是强化司法公信力、推动办案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举措,更是落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部署要求的重要组成。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伴随智能评查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案件评查随机配置系统将进一步完善,随机原则的应用场景也可向更广阔的范围延伸。例如,可探索构建“政法+检察”双轨监督机制,即以党委政法委为统筹牵头主体、以检察机关为评查主导单位,聚焦案件评查核心任务,打破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在案件评查工作中的协作壁垒,同步做实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职责。总之,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不断优化评查机制,提升评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为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课题“‘每案必评’目标下案件评查随机化配置系统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