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之亮点
精细化监管与发展赋能并重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之亮点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1日。《草案》既回应河北省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监管中的老问题,又直面数字经济、文化传承带来的新挑战,从多个维度进行制度创新,为河北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能。
监管机制:从“粗放分工”到“协同精治”,筑牢安全治理体系。第一,主体职责精准化。《草案》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契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定位;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其负责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城市流动摊点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第二,责任约谈制度化。《草案》创新性地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规定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均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该制度规定了两种约谈情形:一是对于未履行或者瑕疵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二是对于未及时发现小微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该制度消除了《条例》履职有要求、制约无手段的弊端。第三,监管手段智慧化。面对“三小”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草案》提出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相较于《条例》人工巡查的传统监管模式,智慧监管可通过大数据实时掌握小微主体相关信息,大幅提升监管效率。
地方特色:从“通用管理”到“文化赋能”,激活传统食品价值。一方面,传统工艺保护具体化。《草案》规定,加强对地方传统、特色食品工艺的保护,鼓励“三小”业态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条款将抽象的工艺保护转化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措施。另一方面,品牌打造法治化。《草案》提出鼓励小微食品创建品牌,并结合业务培训、就业帮扶等措施,帮助传统小微食品主体提升品牌意识与市场竞争力。相较于《条例》,新规定突出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小微食品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小微”扶持:从“合规约束”到“发展保障”,平衡安全与活力。一是低风险项目审查简化。《草案》针对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小餐饮,明确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部门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除外)。二是进货追溯鼓励信息化。《草案》提出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和记录生产经营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并规定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小作坊、小餐饮不得少于二年。相较于纸质台账易丢失等传统问题,信息化追溯既减轻小微主体的记录负担,又提升了追溯效率。三是发展资源供给平等化。《草案》强调保障“三小”平等使用资金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该规定可避免小微食品主体因规模小而被排除在政策红利之外,有助于“三小”主体共享发展资源。
网络监管:从“线上空白”到“线上线下一体化”,回应“数字消费”需求。第一,实体店门槛明确化。《草案》规定从事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应当有实体店经营资格,杜绝无实体店,仅靠外卖平台接单的“幽灵餐厅”。第二,加工过程透明化。《草案》鼓励从事网络经营的小餐饮以视频形式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这有助于提升消费信任,同时倒逼小餐饮规范操作。第三,外卖配送安全化。《草案》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这有助于解决外卖配送中食品被调包、被污染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第四,平台责任法定化。《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三小”主体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这压实了平台的审核与管理责任。
法律责任:从“笼统追责”到“精准惩戒”,兼顾公平与震慑。第一,罚款标准差异化。《草案》根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设定差异化罚款。例如,未取得登记证经营的小作坊,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小餐饮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再比如,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小作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从业限制制度化。《草案》新增从业限制条款,规定被吊销登记证的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小作坊、小餐饮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取消备案卡的小摊点经营者,一年内不得取得备案卡,同时限制从事食品行业工作。该规定有助于减少“换个招牌继续违法”的现象。第三,处罚方式人性化。《草案》针对标签存在瑕疵等轻微违法,规定“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该规定有助于维护法规权威,同时又给予小微主体改正空间。
(作者为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