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与完善建议

为“三小”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与完善建议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8章64条,聚焦于降低小规模经营者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等,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业态健康发展营造更加法治化、便利化的制度环境。

  

  主要亮点

  总体而言,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草案》亮点突出。

  创新监管理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草案》将“监督管理”一章更名为“服务与管理”,体现工作重心从被动检查向主动服务转变。这是地方立法对国家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要求的直接回应。《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三小”业态的服务与统一规划,通过统筹建设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完善配套设施等举措,切实优化其发展环境。同时,在法律责任设计上,注重区分主体类型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避免“一刀切”的处罚模式。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一般违规行为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对未公示证照等轻微违法行为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未设置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推行柔性执法。通过服务引领与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双重举措,《草案》为小规模经营者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聚焦食品安全,着力推动小规模食品行业规范发展。《草案》进一步明确“三小”业态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和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细化“三小”经营的操作规范,为其生产经营划出清晰底线。在此基础上,《草案》第七章构建起梯度化惩戒机制,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设定差异化法律责任,对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这种精准施策的监管模式,既保持了法律威慑力,又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助于精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构建共治格局,监管体系更趋多元协同。在政府监管层面,创建责任约谈机制,明确规定对履职不力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将其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倒逼监管责任落实。健全公众参与渠道,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举报方式,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激发公众监督活力。首次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公共利益筑牢司法防线。同时,强化基层协同治理,明确村(居)委会协助管理职责,并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最终构建起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化监管格局,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


  完善建议

  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与标准,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其一,建议在《草案》第五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和协调单位。推动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涉及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事项清单,清晰界定针对占道经营、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典型交叉情形的监管职责、主办协办程序与时限,从制度上避免推诿。其二,建议加强标准化基层监管力量,针对《草案》第三十八条中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其选聘资质、核心职责、专业培训、考核标准及履职保障,将基层力量有效整合进监管网络。

  进一步优化准入与服务流程,兼顾安全底线与营商便利。其一,针对小摊点备案材料过于简化可能带来的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引入风险分级管理,要求从事现场制售冷食、糕点等较高风险项目的小摊点额外提交设备设施清单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其二,建议强化《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网上信息平台的协同枢纽作用,强制要求登记、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在相关部门间实时共享与双向同步。各部门在收到通报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响应并反馈处理结果。鼓励通过政务App、小程序等实现登记备案“一网通办”,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线下咨询、帮办、代办服务,以彰显立法的人文关怀。

  进一步强化配套支持与引导,切实降低经营者合规成本。实践中,许多小规模经营者面临专业能力不足、资源有限的困境。建议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针对“三小”主体的不同特点,分类编制标准化合规指引,免费发放涵盖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册等核心环节的操作模板。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定期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免费合规培训,宣传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码标价、食品添加剂使用、环境卫生控制等核心法律法规知识。此外,建议鼓励网络平台履行社会责任,开发自动公示模块、风险提示系统等便捷化合规工具,以技术手段降低合规难度。

  建议进一步细化部分原则性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例如,《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中,规定糖果制品有“传统工艺、具有地方特色的除外”,建议明确传统工艺、地方特色的认定机构和程序,确保例外规定能够真正落地。同时,建议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三小”信用档案,但未明确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机制。建议构建符合“三小”特点的信用评价模型,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措施,并建立清晰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监管闭环。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