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裁判功能转变视角下的案件管辖范围
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2025年规定》),对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事项进行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该规定共四条,涉及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上诉案件审理等,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规定》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以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意义重大。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规则的变化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则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尝试探索到优化调整的转变。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的《2018年规定》第二条以类型化的方式明确了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11类网络纠纷案件,划定了互联网法院与所在市辖区内基层法院的管辖权边界。这是我国首次统一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创新性实践。
《2025年规定》延续并优化《2018年规定》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新增四类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即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同时,《2025年规定》减少了原本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五类案件,即网络金融借款合同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网络侵害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其在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机制的同时,强调互联网法院在规则创新、示范和引领方面的作用,将部分传统网络纠纷案件分流至所在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重点审理涉数据、算法、平台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对探索新型案件意义重大。
互联网法院裁判功能从“在线审理机制探索”向“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创新”转变
互联网法院为实现“在线审理机制探索”裁判功能,管辖的案件以批量、简单、适宜在线审理的传统网络案件为主。《2018年规定》出台时网络诉讼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滞后于实践,互联网法院试图通过集中管辖网络案件探索规则适用和创新的路径。其中,构建便民利民的在线审理机制,满足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需求,成为当时互联网法院裁判工作的重心。为促进审判方式“互联网+”创新,《2018年规定》确定的案件管辖范围以受理批量、简单、适宜在线审理的一般网络案件为主,探索在线身份认证、立案、举证、庭审、送达、归档等诉讼规则,建立和完善了“网上案件网上审”机制。
随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各地法院纷纷建立在线诉讼平台,在线审理成为常态,由普通基层法院进行在线审理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诉讼体验及审判质效。互联网法院虽然继续推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但功能重心由在线诉讼程序规则转为网络空间治理实体规则创新。
互联网法院为实现“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创新”裁判功能,管辖的案件以新型、疑难、复杂的网络案件为主。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应用日新月异,使得网络行为形态发生变化,网络空间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一定“鸿沟”。比如,部分法律规则缺失、模糊,导致裁判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为回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2025年规定》将互联网法院的裁判功能重心转向网络空间治理,侧重探索未知,填补法律漏洞,统一裁判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外,推动互联网法院探索形成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增强国际话语权,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提供参考,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法院需要对新型、疑难、复杂的网络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尤其是依托专业化审判优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裁判经验,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审理了“AI换脸案”“暗刷流量案”“智能检索服务合同纠纷案”等一系列国内首例案件,已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算法责任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裁判规则,但还需要通过集中管辖与数据、算法、平台相关的案件,进一步形成指导性案例和裁判规则。《2025年规定》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为互联网法院审理具有规则创新和示范意义的首例案例或典型案例创造了条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保障。
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创新导向下案件管辖范围调整的正当理由
网络空间治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在既有法律秩序框架内进行法律解释或续造,形成合理、统一的裁判规则,引导社会形成共识。在这一导向下,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规则需要进行调整。有必要从涉网性和审判效能维度分析相关规则调整的正当性。
涉网性维度:从弱涉网性到强涉网性。根据网络因素是否导致传统法律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或网络技术催生的形态、模式、业态能否归类于传统法律关系,可以将涉网性分为弱涉网性和强涉网性。前者关注纠纷发生的空间,后者关注纠纷的内容。从《2018年规定》到《2025年规定》,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关注的重心由弱涉网性转向强涉网性。一方面,部分仅利用互联网设施和信息传输基础功能引发的纠纷,如网络金融借款合同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网络侵害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网络一般侵权纠纷被排除在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外。这类纠纷中网络只是相关行为的工具或媒介,与法律关系的耦合度不高,争议的网络法律关系不过是传统法律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呈现,不影响传统法律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催生的网络领域独有的案件,如涉及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歧视、平台竞争的案件,其形态无法被传统法律关系有效涵盖,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填补规则空白、引领价值导向和统一裁判规则的作用。即便上述案件不符合全流程在线审理的要求,也应当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审判效能维度:以提升专业性为导向配置司法资源。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适度饱和是其提升审判专业性的前提。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需要转向“专而精”,分流部分法律关系简单、技术性不强、重复频发的传统网络案件。这样有利于互联网法院集中优质司法资源攻坚克难,进行规则创新,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规则示范性的裁判规则,解决制约新兴技术研发与应用、产业和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2025年规定》新增的四类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向数据、算法和平台,涉及法律与技术融合的复杂问题。互联网法院需要发挥专业化优势,通过集中审理此类案件,明晰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算法诱导等行为,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保障。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是司法改革实践理性的产物,科学设定管辖范围需要法律智慧和实践经验。《2025年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有利于互联网法院构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的裁判规则,促进网络技术研发应用、产业发展和模式创新,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