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以检察公益诉讼助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青山忠骨处 丰碑载光荣


  抗日战争时期,山西省长治市有12万人参加八路军,46万人随军参战,17万人为国捐躯,位于长治市最北端的武乡县被誉为“八路军的故乡、子弟兵的摇篮”。也正因如此,长治地区有着丰富的革命旧居、旧址、遗迹、纪念场馆和设施等红色资源。

  近年来,长治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立案办理了“督促保护省级文物太岳行署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保护董天知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保护侯贵财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多起案件,长治市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军事检察机关协作对接,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让每一处红色文化遗址都成为永不熄灭的精神火炬。


  养猪棚建在了文保单位里

  抗日战争时期,日寇的铁蹄踏入长治市沁源县,将这里视为“山岳剿共实验区”,企图通过此次“实验”为整个华北战局积累经验。1942年10月至1945年4月,太岳抗日根据地领导军民围困进驻日军900余天,动员上万民众实施全县空室清野行动,不给日军留一滴水、一粒粮,并对日军展开伏击,迫使日军狼狈撤离太岳根据地腹地。围困战胜利后,毛泽东同志对沁源称赞道——“英雄的人民,英雄的城”。

  走进今天的沁源县赵寨村,阡陌小道中有几处院落显得格外古朴肃穆,沁源县文旅发展中心文化股股长李志坤告诉记者,院里的窑洞始建于1939年,是太岳抗日根据地行政机关的驻地,太岳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太岳行署)曾在这里办公,2016年6月这里被核定为山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来到这里的人大都无法相信,如今整洁庄严的太岳行署旧址在一年多前还是污水横流、粪臭熏天的养猪棚。

  去年6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当地群众反映,称有村民在太岳行署旧址院内修建养殖棚从事生猪养殖。沁源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了解到,该养猪棚约144平方米,占旧址面积44%,是村民郭某在2016年4月投资6万元建设的,共养殖生猪90余头。由于欠缺相关环保措施,大量养殖废弃物露天堆放在院内,影响文物整体风貌,极易导致文物受损。

  保护标志碑显示,太岳行署旧址的保护范围是以文物建筑物外墙为界,东、南、西、北各外扩3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以保护范围为界,东、南、西、北各外扩3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外,《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沁源县检察院认为,太岳行署旧址作为抗日战争时期的红色遗址十分宝贵,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对于本辖区内的文物具有保护、监管职责,应当积极履职,保护红色文化遗址不被损害。

  2024年7月11日,沁源县检察院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文化保护管理职责,对赵寨太岳行署旧址内修建养猪棚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切实改变文物保护现状,使文物资源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价值。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着手推进旧址的修缮保护工作。


  实现文物保护与民生保障相统一

  “俺爷爷当年也给八路军送过粮,俺咋能不爱护这些窑洞?可孩子要上学,家人要生活,这90头猪就是俺家的命根子啊。”养猪棚的拆迁工作遭到了村民郭某的拒绝。

  沁源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郭建慧告诉记者,当时仍在实施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

  “在办理案件中,我们要算清两本账,一本是红色基因的无价之宝,另一本是百姓生计的现实所需。当保护与生存相遇,需要的不仅是法理,更是智慧与温度。我们不仅要保护红色文化旧址,更要守护民生福祉。”郭建慧说。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们还了解到,养殖生猪是郭某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建设养猪棚前期投入较大,养猪棚一旦拆除,就会给郭某一家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

  据赵寨村党支部书记刘小红介绍,赵寨太岳行署旧址共有25孔窑洞,旧址恢复工程涉及包括郭某在内的13户村民,均面临搬迁问题。如何能在保护文物的同时,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的统一,就成为摆在沁源县检察院眼前的首要难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组织县文旅局、镇政府、村委会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商讨最佳解决方案,最终决定由乡镇政府负责为郭某重新选址并解决搬迁资金问题,由村委会协助做好政策宣讲、释法说理工作,由县文旅局履行监管职责,负责拆除养猪棚及场地恢复。”郭建慧介绍。

  2024年8月1日,县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回复沁源县检察院,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协同配合下,养猪棚的搬迁工作已经完成,原养猪棚完全拆除,垃圾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也全部完工。县文化和旅游局还安排2名文保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卫生清洁等工作,对太岳行署旧址进行全方位保护。搬迁后,郭某在乡镇政府新规划的场地重新开始养殖生产,通过增加养殖场面积、优化养殖模式,养殖规模也进一步扩大。

  今年9月,该案件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为“传承抗战精神 守护公平正义”检察办案故事会展演案例。

  郭建慧坦言,“太岳行署旧址能够获得保护,一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合力推动,另一方面也是当地村民为文物保护做了很大的让步。”

  截至采访时,太岳行署旧址中已无村民居住,太岳行署风貌恢复如旧,几孔窑洞守候在青山深处,默默诉说着80多年前壮怀激烈的抗战故事。

  沁源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庆祥表示,“文物保护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历史温度与民生冷暖的平衡艺术。当看到太岳行署旧址重新焕发生机,我们知道,守护值得。”


  守护青山忠骨 告慰烈士英灵

  “英雄功绩昭百世,烈士芳名耿千秋。”

  这是一副镌刻在长治市襄垣县王村六区革命烈士纪念碑的碑亭立柱上的楹联。

  王村烈士纪念碑始建于1946年,是为纪念抗日战争中在该区牺牲的166位烈士而建。

  据碑志记载,1943年日军扫荡附近村落时,一位名叫史学礼的荣退军人带领当地民兵掩护村民撤退,并与日军展开殊死搏斗,最终因寡不敌众壮烈牺牲,为了纪念和史学礼一样在六区浴血奋战的上百位烈士,特立此碑。

  2019年起,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活动,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纪念设施已经出现碑亭倒塌、碑体褪色等保护不到位的现象。

  时任襄垣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景维宏前往王村实地考察时,看到王村烈士纪念碑的第一眼就让他痛心不已。

  景维宏告诉记者,“当时原有的碑亭已经倒塌,碑身立在一片乱石瓦砾之中,碑上字迹也十分模糊,纪念碑周围杂草丛生,用来祭奠的绢花只能凌乱地摆在旁边,场面十分荒凉。这不仅有损烈士形象和尊严,也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的深厚感情。”

  考虑到此碑涉及军人权益,襄垣县检察院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取得联系,针对纪念碑的保护问题多次磋商。不久后,两家检察院共同向襄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并对该纪念碑进行维修改造的检察建议。针对烈士纪念亭选址的问题,襄垣县检察院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向王村镇人民政府发出了重新选址和绿化美化周边环境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王村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经过现场实地勘查、积极向县政府争取资金、制定修缮计划、选址招标施工等程序,当年就完成了纪念碑的迁址和修缮工作。

  “王村烈士纪念碑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缅怀先烈、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场所,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推动对纪念碑的维护和管理,不仅是对民族情感的保护,也是对烈士英灵的告慰。”景维宏表示。

  青山处处埋忠骨。据不完全统计,长治市烈士纪念设施共1113处,其中,纪念碑286处,纪念馆5处,纪念堂14处,纪念塑像2处,纪念塔8处,纪念亭216处,烈士陵园9处,烈士墓569处,烈士英名墙2处,烈士祠1处,纪念广场1处。

  2019年至2025年,长治市检察院共办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案件197件,召开听证会15件,发出检察建议149件,磋商结案34件,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开展督导行动12次,联合召开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座谈会10次,保护烈士纪念设施203处,革命文物21处,投入资金约966.5万元。

  长治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牛曙光表示,下一步,长治市检察院将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作联动、宣传教育、创新探索等多种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的设施保护到精神传承与弘扬的深化,让“检察蓝”为“英烈红”筑起更坚实、更持久的法治屏障,为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贡献检察力量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