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彰法度以存公道”之法律观

  陈亮,字同甫,号龙川,婺州永康龙山人,南宋绍熙四年状元。陈亮是南宋时期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思想家、文学家。永康学派便是由陈亮开拓而成,作为“实事实功,开物成务”的学术派别,其核心思想是“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与同时代的金华学派、永嘉学派并称为事功学派。陈亮品性中的斗争精神、辩证思维,使永康学派在学术交锋频繁的南宋脱颖而出,陈亮对永康地方文化的塑造功不可没。陈亮的法律观点主要体现在其与诸多友人交往的信函等资料之中,其“彰法度以存公道”之论发人深省。


  法度不正则人极不立

  陈亮肯定宋初确立的法度规模,认为宋太祖、宋太宗针对唐末五代以来的弊政建立了国家法度,把行政、财政、军事各种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从权力结构上树立了朝廷威势。在实际政策上,北宋初年多元灵活的选才方法使大臣持重稳健,朝廷威严得以建立,重视地方守令则使州府宽裕不迫,同时也为商人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法度环境。陈亮针对南宋现实政治提出了一些颇具洞察力的判断,他认为本朝以儒道治天下,当以格律守天下。陈亮从人类文明秩序的高度来评价法度的基础性价值,将其视为“人极”也即人之规范标准得以确立的前提,仁义礼乐亦在此基础上得以培育,即所谓“法度不正则人极不立,人极不立则仁义礼乐无所措,仁义礼乐无所措则圣人之用息矣”。儒家传统自孔子始,便把德礼视为优越于政刑的治理模式,通常强调道德和礼乐的关键作用。而陈亮此处的论断则显示出法度之基础作用;其意并非认定法度优越于仁义礼乐,而是指出法度的基础地位。此外,陈亮曾批评南宋理学家两种常见的法度观:或反对关注法度,或动辄依赖法度。


  以法为公

  陈亮对法度基础性的认定,乃是基于他对人性人心的深刻洞察;即人心多私,当“以法为公”。陈亮认为,人心最容易被各种私欲、私情诱惑牵扯,法度则是约束这种私性的规则载体。法度显示出秩序文明的积极作为,也显示出人们发现、确立与修正规则能力在逐渐成长,而这种规则体系整体上又与天人秩序相协调。“时者天之所为也,法者人之所为也;法立而时不能违,则人谋足以定天命”。法度构成陈亮理解国家治理事务的重要视角,他明确提出“彰法度以存公道,相时宜以立民极”“至公而时行”之见解。陈亮认为法度的权威性及其稳定功能,是治理天下的重要基础,即“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可见,陈亮观察历史的视角更注重法度而不采用道德叙事。陈亮好友、永嘉学派代表人物叶适也曾言:“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陈亮不拘泥于诸子百家之说,对儒家法家之说均保持理性,他认为,儒家将夏、商、周三代政治塑造为道德典范,其实是经过孔子等人净化的。

  与此同时,陈亮认为秦不知变通,独取法家学说,放弃了周法的德治关怀,放大法度之流弊,导致权威独大,君民悬隔,且以天下迎合皇权之私欲,严重违背法度之公正精神。秦之法度使人道无法确立,君主专制自然也难以维系,因此秦二世而亡。基于此,陈亮赞同隋代思想家王通的见解,著《汉论》肯定汉代高祖、文、景等七位明君的治功;认为汉兴在于结束秦之苛政暴政,建立宽宏之制度,使民众重获自由“而天下之人得以阔步高谈,无危惧之心”。


  以人行法

  陈亮认为,治国当“以法为定,以人行之,而尽去其使法自行之意,上合天理,下达人心,二百年变通之策也”。即法度要想合乎天理人心,应在英明施政者的领导与合作下,确立法度并公正执行。对于汉唐以来的治国之道,陈亮认为:“汉,以法付人者也;唐,人法并用者也,本朝则专用人以行法者也。纪纲法度真若有继承之理于其间,夫子之所谓损益者岂在是乎。”“以人行法”是陈亮对于宋代政治的理想期许。陈亮认为“法深”的根源在于过度看重“使法之自行”,而忽视“法当以人而行”中人的重要能动作用。由此,陈亮提出了任贤使能、振兴吏治的主张;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强调贤人治理之重要作用。陈亮认为,宋以来的科举、铨选、荐举等为选拔人才而设置的取士制度已逐渐变质,培养了大批因循守旧之士,士大夫“知议论之当正而不知事功之为何物,知节义之当守而不知形势之为何用”,官吏知晓“议论”追求“节义”,却忽视事功、不解形势,以致“烂熟萎靡”。陈亮认为人才非常重要,“天下大势之所趋,天地鬼神不能易,而易之者人也”“一世之才自足一世之用”;南宋之所以内外交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选人不当”“任人不当”。

  若要改变内忧外困之局面,就应该培养、选拔人才,任贤使能,为此陈亮提出系列对策。他认为当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选取人才必须倡实效、明事功,选取真才实学之贤才,主张“选贤能以清官曹,减进士以列选能之科,革任子以崇荐举之实”,对不适当的官员及无法胜任职务的官员应清理整顿或予以摒除,倡导废除恩荫制(因上辈有功而给予下辈入学任官的待遇)。此外,对于人才的选拔和任用过程,陈亮也有真知灼见:第一,在发现和选拔人才上,坚持实用原则。他在《铨选资格》一文中指出铨选的弊端,在《制举》一文中提出革除察举,以制举“待非常之才”。第二,在充分发挥贤才能动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任人之道,非必每事疑之”,要做到用人不疑,对待贤才,“与其位,勿夺其职;任其事,勿间以言”,要给贤才施展抱负之空间。第三,在吏治方面,陈亮主张对官吏的政绩进行严格考核,对实际任用效果进行检验,提出“严政条以核名实”“惩吏奸以明赏罚”之原则,认为只有务实才可复中兴大业。

  综合而言,两宋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期,经济、科技、文化极其繁荣,政治、法律、思想也得以快速发展。两宋立法以严密著称于史,从中央到地方逐渐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直统于皇帝。陈亮作为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他钻研法制,剖析人本、社会、变革以及实事、功用、变通,不以古法自限,强调法度的时代性,并对三代以来特别是宋代法度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了深入独到的观点,形成了具有南宋时代特色和个人独特风格的法律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事功”学说。陈亮有志于“为社稷开数百年之基”,作为有大志有思想的士大夫,他不仅在文学哲学等领域成就非凡,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史思想史之瑰宝。

  本文为中共永康市委政法委委托课题《“龙山经验”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