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本报讯(记者王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11类纠纷。《规定》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包括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等四方面重点内容。

  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还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