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涉外仲裁

  近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列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我国货物贸易规模连续8年全球第一、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我国作为主要贸易伙伴的背景下,新修订的仲裁法加强对涉外仲裁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破解当前跨境纠纷解决难题的关键举措,更是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

  新修订的仲裁法创新涉外仲裁机制,通融国际通行规则。新法打破了我国仅承认机构仲裁的传统框架,规定涉外海事纠纷及自贸区内企业间涉外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的,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选择以我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这一新创设的制度正是对相关国际惯例的本土化改造。同时,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仲裁地”制度,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

  新修订的仲裁法拓宽涉外仲裁适用范围,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涉外仲裁限定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新修订的仲裁法调整为“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覆盖了数字贸易、标准必要专利、国际投资等新兴领域争议。同时,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境外设点,允许境外机构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开展业务,形成双向开放格局,展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这种布局不仅让中国仲裁机构能够学习国际经验,更让“在中国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主体的主动选择,将进一步释放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效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确保新修订的仲裁法落地落实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应配套机制和工作。要明确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临时仲裁的具体运作机制、仲裁员资格认证标准等。要推动仲裁机构加快国际化步伐,加快仲裁机构转型,引导各仲裁机构从“程序管理者”转向“服务提供者”,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要补齐专业人才短板,通过针对性培训、人才引进等填补缺口,提升涉外仲裁员的国际视野与专业能力。

  从1986年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到如今新修订的仲裁法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我国涉外仲裁法治建设始终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此次修法是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实践回应,更标志着我国开始从国际仲裁规则的参与者向建设者转变。不难预见,在法治的护航下,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将更好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