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5〕4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106号。
  产权人:劳颜(已故)
  被征收人:梁柱棠。
  被征收人:梁国钧。
  被征收人:梁家杰。
  被征收人:唐小莉。
  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鸿福百货店,经营者:唐小莉。
  第三人:陈美坤(经营者)。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梁柱棠户、梁国钧户、梁家杰、唐小莉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鸿福百货店、第三人陈美坤(经营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106号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被征收人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7号),被征收房屋首层商业建筑面积43.8802平方米按单价人民币13227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二层住宅建筑面积43.8802平方米按单价人民币4357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合共人民币7715894.37元)。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以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首层商业建筑面积43.8802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7号)单价人民币132270元/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加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本决定书第五条内容计算)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现用于商业产权调换的房屋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2号130房(总面积8.6017平方米,套内面积7.7380平方米,分摊面积0.8637平方米,市场单价61400元/平方米)、珠光路120号102房(总面积78.0468平方米,套内面积70.2100平方米,分摊面积7.8368平方米,市场单价59000元/平方米),上述两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合共人民币4617503.2元(7.7380×61400元/㎡+70.2100×59000元/㎡)。上述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合共8.7005平方米(0.8637㎡+7.8368㎡),被征收房屋首层没有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首层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即8.7005㎡×3240元/㎡)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二层住宅建筑面积43.8802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二层住宅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6.0742平方米。现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6号3208房,套内建筑面积为50.6893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4.6151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房屋二层住宅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
  三、被征收人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继承登记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逾期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及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6号3208房(建筑面积64.1416平方米)、珠光路112号130房(建筑面积8.6017平方米)、珠光路120号102房(建筑面积78.0468平方米)。
  四、被征收房屋天井面积1.1520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7号)市场价值单价人民币675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即人民币77829.12元。
  五、对因征收首层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首层商业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4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首层商业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400元/平方米,支付自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二层住宅建筑面积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二层住宅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七、根据《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首层商业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400元/平方米、二层住宅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根据《补偿方案》,给予房屋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户。
  九、《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费用,被征收人及劳颜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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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