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5〕41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118号。
被征收人:赖念忠。
被征收人:赖杰良。
被征收人:赖豪良。
被征收人:赖玲珍。
产权人:赖治良(已故)。
第三人:凌仕庶。
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嘉熙皮具经营部,经营者:伍惠嫦。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赖念忠、赖杰良、赖豪良、赖玲珍及赖治良所占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相关权利人,第三人凌仕庶户、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嘉熙皮具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118号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被征收人及赖治良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被征收人及赖治良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建筑面积为76.4737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11-1号)建筑物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45720元/平方米补偿,即人民币3496377.56元。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选择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05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及赖治良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进行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80.2974平方米(即76.4737㎡×1.05)。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6号1203房(套内建筑面积42.9770平方米)和珠光路118号1810房(套内建筑面积40.051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83.0282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2.7308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
三、被征收人及赖治良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继承登记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逾期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及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6号1203房(建筑面积54.3826平方米)、珠光路118号1810房(建筑面积50.6803平方米)。
四、按被征收人及赖治良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天井面积4.1384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11-1号)市场价值单价人民币389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即人民币161190.68元。
五、按被征收人及赖治良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未申请产权登记面积10.47915平方米,按《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11-1号)被征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457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即人民币479106.74元。
六、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人及赖治良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建筑面积及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2019年3月5日公布的《2018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穗房地租〔2019〕5号)“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区域商业房屋租金参考价人民币379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计算。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自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七、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及赖治良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建筑面积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其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八、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及赖治良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建筑面积按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根据《补偿方案》,给予房屋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户。
十、《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费用,被征收人及赖治良所占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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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