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总结人类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和法治理论成果,在科学回答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问题中逐步形成的,充满战略思维、整体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有助于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辟新境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这要求党不断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历史和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和根本,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是关键和保障。如果不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如果不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的领导就难以有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也难以顺利推进。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坚持中国特色与坚持法治底色相统一
法治道路体现政治立场,法治方式体现政治逻辑,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服务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法律制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政治法律制度。实践表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势。
同时,要认识到,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蕴含着人民主权、公平正义、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等基本精神,体现着人类对理想社会秩序的追求。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汲取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坚持法治的普遍原则和精神,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程序公正等。我们不能因为强调中国特色而忽视法治的普遍价值和基本要求,要在立足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充分展现法治的底色,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又要坚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普遍原则,切实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符合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坚持依规治党与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必须受到更加严格的党规约束。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能够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反腐败必须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同时,法治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在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中都遵循法律规则,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依规治党侧重于从政治层面和权力运行层面推进法治,法治社会建设则侧重于从社会事务和社会治理层面推进法治。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整体。只强调依规治党而忽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建设就会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反之,只注重法治社会建设而忽视依规治党,法治建设就会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有力的政治保障。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要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法治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法治建设协同共进。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宪法法律至上,强调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只有确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才能保证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确保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有序运行。
同时,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实施,更要求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即使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也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在立法环节,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要严格公正、不偏不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宪法法律至上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依据。只强调宪法法律至上而忽视公平正义,法律可能沦为机械的规则,失去应有的价值;只强调公平正义而忽视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就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易陷入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法治建设中,既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治之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法治的体系化建设与确保法治建设的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的体系化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各子体系之间的有机衔接、协同配合,构建一个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治体系。只有加强法治的体系化建设,才能使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法治建设不仅要注重体系的完整性,更要追求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高质量要求立法体现科学性、民主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利益;执法和司法体现公正性、权威性,严格公正廉洁。高水平要求法治建设在理念、制度、实践等方面都达到较高的水准,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高效能要求法治运行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治的体系化建设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提供框架和基础,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是法治体系化建设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如果只注重体系化建设而忽视质量、水平和效能,法治体系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只追求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而忽视体系化建设,法治建设就会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难以持续推进。在法治建设中,要统筹推进法治的体系化建设,不断完善各个子体系,要把提高质量、提升水平、增强效能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把保证法治的稳定性与通过改革实现法治的与时俱进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法治的稳定性体现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相对固定和持续有效。成熟、定型的法治,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稳定的预期。法律一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人们就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自身行为,经营主体就能够在稳定的法治环境下开展经济活动,社会秩序就得以有效维护。
从历史发展来看,许多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都注重维护法治的稳定性。例如,英国的普通法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传承,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和司法传统,成为英国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注重稳定性。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稳定性、权威性,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各个部门法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体系和规则。
然而,法治不能一成不变,必须与时俱进,通过改革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当今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变。这些变化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例如,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催生了电子商务、网络社交、数字经济等新型业态,原有的法律制度在规范这些新兴领域时面临诸多空白和不适应,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定新的规则,实现对这些领域的有效治理。
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一方面,改革要于法有据,重大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这是维护法治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及时将改革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法治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和下放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既激发了市场活力,又实现了改革的法治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一系列改革举措如员额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都在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逐步得到确认和完善。
因此,既要维护法治的稳定性,让成熟、定型的法治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又要以改革的精神推动法治与时俱进。对于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要坚决维护其稳定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启动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改革不断完善法治体系,使法治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法治稳定性与时代性的有机结合。
坚定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与面向实践、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是在我国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深刻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例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各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我们有充足底气坚定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这要求我们必须面向实践、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其发展。
面向实践,就是要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关注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从实践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和制度。例如,在当前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实践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新问题,这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践。
面向世界,就是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当今世界,各国在法治建设方面都有自己的经验和做法,我们要以开放的心态学习和借鉴,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例如,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等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我们可以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这些经验,完善我国环境法治体系。
面向未来,就是要以前瞻性的眼光,把握时代发展趋势,提前谋划法治建设。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法治建设必须提前布局,研究制定相关法律规则,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要在坚定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坚定信心,又要以开放包容的姿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面向未来不断探索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始终保持蓬勃生机与强大活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