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解析与完善建议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
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已深度融入电商购物、餐饮外卖、出行服务、本地生活等生产生活领域,在赋能实体经济、培育新质生产力、满足民生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平台经济规模扩大,也带来了“大数据杀熟”、虚假促销、隐藏收费等价格乱象。一是有的平台经营者凭借流量垄断、数据优势与规则制定权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低价促销、隐藏运费或者服务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挤压中小经营者利润。二是有的平台内的经营者数量庞大、资质不一,常开展低价倾销、虚假折扣、刷单等无序竞争行为,扭曲市场价格信号,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为此,《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等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以专项规则形式建立常态化、透明化、可预期的价格监管机制,践行“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理念。
构建透明化、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
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经营者众多,其价格行为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在平台经济领域如何更好落实,还需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构建透明化、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整合分散的法律规定,构建统一的规范体系。《征求意见稿》整合价格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围绕“自主定价、标示、竞争、权益保护、监管”五大核心环节构建统一规范框架。这不仅消除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避免在执法中“找法、择法”导致的监管偏差,还填补了监管空白。例如,《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平台免费模式且利于创新的不认定为低价倾销”,区分“良性免费”与“恶意低价竞争”行为;界定“大数据杀熟”需满足“消费者不知情、无正当理由、同等交易条件”三大要件等,为监管部门查处新兴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明确依据。
第二,贴合平台经济特性,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经济虚拟性、跨地域性、即时交易等特点,细化价格行为规定。价格标示上,要求平台及商户在网站、App小程序等场景,明确标示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运输费、配送方式等关联费用;促销活动中,需真实标明折价基准、积分或者代金券折抵办法;动态定价领域,需提前公开影响价格的核心因素(如网约车的里程、时长、供需系数),并显著区分基础价格与额外服务费。这些规定在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前提下划定边界,如设置“低价倾销豁免清单”,允许平台开展补贴促销,但需公开补贴对象、方式与期限;允许竞价排名,但需显著标注“广告”字样,兼顾商业模式创新与避免无序竞争。
第三,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强化监管合力。《征求意见稿》打破单一政府监管模式,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的多元治理体系。政府层面,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平台层面,要求建立价格合规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渠道、内部监督员制度,并妥善保存价格与交易信息;行业层面,要求搭建平台与商户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提升,避免单一监管的局限性。
第四,全链条保障消费者权益,聚焦民生痛点。《征求意见稿》通过“事前告知、事中提示、事后争议解决”的全链条模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针对“自动续期扣费”“预估价格与实际不符”“搭售隐藏收费”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事前,要求平台以显著方式展示自动续期、搭售服务等选项;事中,要求平台需提前提醒自动扣款时间与金额;事后,鼓励平台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受损时能便捷维权,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进一步营造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虽然《征求意见稿》亮点突出,但为了进一步营造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结合平台经营实际与监管需求,完善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细化有关概念,明确执法与合规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部分多次出现缺乏具体界定的“正当理由”,如第十四条规定“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这易导致执法与合规适用难。建议通过“列举+排除”的方式明确标准,可将降价提供服务的正当理由具体列举为“新店开业促销、公益活动、政府指导的惠民服务等”;将限制“大数据杀熟”的正当理由限定为“用户主动选择的会员权益、批量购买的优惠价、特殊时段的限时优惠等”,并排除“用户支付能力、消费偏好”等非公开信息的适用。同时,进一步明确“动态定价与差别定价”的公开标准,如实披露影响价格的核心变量,例如实时供需系数、天气状况、时段权重、地理位置溢价等,禁止用“算法优化”“系统智能计算”等模糊表述方式进行替代,杜绝“算法黑箱”。
第二,提供配套支持,降低中小经营者合规成本。中小商户普遍缺乏合规专业能力与技术工具,难以自主满足《征求意见稿》中“明码标价、促销规则公示、价格争议处理”等要求。建议从政府与平台两端提供配套支持。政府层面,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开展免费合规培训,制作“操作手册”“价格公示模板”等工具,通过“线上课程、线下讲座”等形式普及;对偏远地区或数字化能力弱的商户提供“一对一”帮扶。平台层面,要为中小商户提供免费的“价格公示模块”“促销规则自动生成工具”等,在商户后台自动提示合规预警信息,并定期推送“合规风险提示”,帮助商户提前规避风险。
第三,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虽明确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联合监管模式,但未细化三部门的具体职责与信息共享流程。建议进一步明确分工。其一,细化部门职责。例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识别平台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违法行为查处与消费者投诉处理;网信部门负责监督动态定价算法的合规性与数据安全。其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通、线索互转,避免重复检查。其三,推广非现场监管技术。鼓励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平台价格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例如,开发价格合规“监测系统”,自动识别平台“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虚假促销”等问题,减少对平台正常经营的干扰,提升监管精准度。
第四,灵活设置适应期,保障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提到“出台时将留出必要适应期”,但未明确具体时长,也未区分“大型平台与中小平台”“成熟行业与新兴行业”。大型平台有能力快速完善合规制度,而中小平台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若设定统一适应期,可能导致部分经营者“来不及调整”。建议分行业、分规模设定差异化适应期,对数字化能力强的主体,适应期可设为1个月;中小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如社区团购平台)适应期可延长至3个月;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商户,适应期最多可延长至6个月,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完善内部制度。在适应期内,监管部门可通过“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指导整改,而非直接处罚。
第五,强化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众监督是平台价格监管的重要补充,可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双重约束,从平台、监管、行业三个方面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平台方面,建议要求其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立“价格投诉入口”,实时公开投诉处理进度与结果;监管方面,可要求监管部门定期发布“价格违规典型案例”,增强消费者对价格乱象的识别能力;行业方面,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价格行为监督,行业协会制定“价格行为自律公约”,组织平台与商户开展“价格合规交流”,分享优秀实践,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提升。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推动规则真正落地见效。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立足平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治理平台价格乱象、健全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其契合平台经济虚拟性、跨地域性、算法驱动等特性,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