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植根实践沃土的应用之学

  当今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到底应当建立怎样的研究体系?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民事诉讼法作为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维护秩序的实践性技术体系,应将其置于社会现实纷争的熔炉之中进行考察。


  应用之学的内涵与民事诉讼法的天然契合

  “应用之学”的精髓在于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直接导向,强调实践性、技术性与实效性。它并非排斥理论,而是要求理论服务于实践,知识转化为能力,规则适配于需求。民事诉讼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深深烙上了这一印记。

  目的指向的实践性: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不是构建完美理论模型,而是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其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具体、可行、公正的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学停留在“学”的层面(理解条文、概念、原理)仅是起点,唯有转化为“术”(运用规则、驾驭程序、化解冲突),才能兑现其制度价值。纸上谈兵无法平息真实的诉讼风暴。

  规则体系的技术性:民事诉讼法是由一系列精细的程序规则构成的复杂系统。从起诉状如何书写、证据如何提交与质证、庭审如何推进,到判决如何作出与执行,无不体现着高度的操作技术与精密逻辑。这些规则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具体问题的工具箱。

  运行效果的实效性:衡量民事诉讼法优劣的核心标准,在于其能否在现实中高效、公正地化解纠纷,兑现权利,修复秩序。它追求的不是理论上的完美自洽,而是制度运行的实际效能——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感受得到、最终能落实的方式实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程序空转亦是失败。

  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天然是应用之学。其生命力不在于书斋中的逻辑推演,而在于法庭内外对一个个鲜活纠纷的成功处理。


  制度设计: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基石

  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演变及民诉法确立的每一项重要制度,无不影响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破解“立案难”:立案登记制的改革。2015年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精准回应“立案难”问题。它要求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这显著降低了诉讼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这一基本程序权利。

  应对“案多人少”矛盾:面对案件数量持续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的尖锐矛盾,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多层次解决方案。在诉讼程序内部,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简化流程、一审终审)、简易程序(简化庭审、缩短审限)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在诉讼程序外部,大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强化调解优先原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引导纠纷在诉讼前端通过更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化解,有效分流诉讼压力。

  攻克“执行难”:完善强制执行制度。 为攻克“执行难”问题,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完善网络查控系统(覆盖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让被执行人财产无处遁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等),大幅提高失信成本;规范评估拍卖程序,提升财产处置效率;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为解决执行不力提供新路径。这些措施直指查找财产难、控制财产难、财产变现难等核心问题。

  平衡公正与效率:为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设立两审终审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同时,为防止诉讼过分拖延,对上诉条件、审理范围、审限均有规定。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纠错救济渠道,其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如“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的严格设定,则是在纠正错误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终局性)之间寻求平衡,解决司法终局性与个案公正可能冲突的难题。

  这些制度设计清晰表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现实司法困境开出的“药方”,其应用性特质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骨架之中。


  程序运行:在动态博弈中化解具体冲突

  民事诉讼法的应用性不仅体现在静态的制度设计上,更生动地展现在动态的程序运行过程之中。

  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项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面对复杂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简单的规则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发展出精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如合同纠纷中的履行义务、侵权纠纷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特殊侵权中的倒置规则)及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法官运用这些规则,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判断(认证),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这个过程,就是运用程序规则解决“事实不清”这一核心实践难题的技术性操作。

  庭审驾驭:庭审是民事诉讼法应用性的核心舞台。法官通过庭前会议整理争议焦点,引导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围绕焦点展开,组织法庭辩论针对焦点进行攻防。在此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诉讼指挥权:适时阐明法律观点(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充分、有效辩论;合理控制庭审节奏,防止拖沓或突袭;处理各种程序申请(如回避、延期、调取新证据等)。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是解决“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查明事实、辨明是非”这一实际问题的关键。

  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是诉讼成果的最终载体,更是应用性的集中体现。一份好的判决书,必须清晰认定事实(采信哪些证据,为何采信),准确适用法律(援引具体法条,解释法律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为何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回应双方的主要抗辩理由?这不仅是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更是说服当事人、向社会昭示司法公正的过程,直接关系到纠纷的实质化解和裁判的接受度。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正是为了解决“案结事不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求。这些程序运行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之学解决诉讼进程中具体、细微问题的生动展现。


  “数助”司法:应用之学的与时俱进

  社会变迁与技术革命不断催生新型纠纷和诉讼难题,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之学,必须持续回应新时代的挑战。

  数字时代在线诉讼的深入发展对传统民事诉讼提出革命性挑战,应确立线上纠纷线上审原则、证伪不证真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公开审判与信息保护并重原则、数据安全优先原则,创建通域管辖、准代表人诉讼、多元审级、送达即时生效等特有制度。这些特有原则制度与传统诉讼模式中有关原则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在线诉讼模式的原则制度体系,丰富了民事诉讼理论内涵。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以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是民事诉讼法应对信息化浪潮的典范。它系统规定了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区块链存证等规则。这不仅提升了诉讼效率(如异步审理),降低了诉讼成本(如减少差旅),更是应用之学利用技术手段破解“时空障碍”与“效率瓶颈”的创新实践。

  应对新型复杂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诉讼(如证券虚假陈述)、知识产权诉讼等新型复杂案件,对传统诉讼程序提出了挑战。民事诉讼法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起诉资格)、探索代表人诉讼(特别是证券领域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等,调整当事人结构、证明规则(如降低因果关系证明门槛)、审理方式,以适应解决群体性纠纷、保护扩散性利益等新型实践需求。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例如,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和中院一审部分案件可适用),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提高适用标的额、进一步简化规则),使其更便捷高效;推广电子诉讼深度应用,贯穿诉讼全流程。这些改革直指案多人少、司法效率需持续提升的现实痛点。

  民事诉讼法正是在不断回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的过程中,展现其作为应用之学的强大生命力与适应力。


  应用之学的中国语境:价值平衡与本土智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民事诉讼法的应用性发展呈现出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实践智慧。

  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利诉讼与实质解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始终强调“司法为民”。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巡回审判、司法救助、加大调解力度等制度和实践,旨在降低诉讼门槛、减轻群众诉累、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这体现了应用之学服务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需求的根本立场。

  其二,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与维护稳定。民事诉讼法的应用并非孤立存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如妥善处理金融纠纷)、促进社会治理(如通过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等,都是民事诉讼法实践运行中需要考量的重要维度。其应用性主要体现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宏观目标。

  其三,追求“三个效果”统一:我国司法强调裁判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而要综合考虑案件处理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法律效果)、对社会关系修复和公序良俗的促进(社会效果)以及对国家治理目标实现的支撑(政治效果)。民事诉讼法在应用中,通过法官的释明引导、调解优先等方式,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司法对应用之学更高层次的要求和智慧体现。

  作为应用之学,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到程序运行的细节,从解决传统纠纷到应对时代挑战,从普适性规则到本土化实践,民事诉讼法的生命力始终植根于“解决实际问题”这一坚实土壤。它要求我们:第一,坚持问题导向。理论研究应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新问题,制度完善应精准回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第二,强化规则供给。不断细化、优化程序规则,提升其可操作性、针对性与实效性,为纠纷解决提供更精准的“工具箱”。第三,提升司法能力。法官需精通程序技术,善于运用规则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第四,拥抱数字革命。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赋能诉讼程序,拓展在线诉讼的深度广度,提升司法质效,让正义以更高效的方式实现。第五,立足本土实践。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更要扎根中国国情,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纠纷解决模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唯有深刻理解并自觉践行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之学本质,使其规则、程序、理念紧密贴合,并有效服务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求,这门古老的程序法才能在时代的洪流中焕发出持久的生命力,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法治基石。

  (作者为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