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判词的解读及启示
以《判词经典:从上古到南宋》中的判词为例
古代判词,类似于今天的裁判文书,指的是古代司法官员在裁判案件时所撰写的判决文书或裁判词。古代判词语言简练律例严密而富有文采,不仅用于宣布判决结果,还承担着阐释法理、教育民众、维持社会道德秩序等功能。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判词中包含着古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释法说理的运用、法律论证的推演等,从中汲取营养,有利于为当下强化提升法律文书说理性提供有益借鉴。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所著的《判词经典:从上古到南宋》(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一书,以我国古代判词的历史发展为顺序,赏析了从上古到南宋时期的经典判词,分析了不同朝代判词的特点,解读了这些判词背后所反映的法制传统和法律文化。透过这些判词,我们见识了董仲舒、白居易、元稹、苏东坡等名家的判词功力,见识了《甲乙判》《龙筋凤髓判》《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判词的风采。本文选取部分经典判词,以原文为对照,以分析为回应,开启一段沉浸式阅读之旅。
判词一: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判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瓯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上述判词出自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件的焦点是,甲以杖击丙,本为救父,不意竟误伤己父,是否应构成“殴父罪”?这里,董仲舒引用“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的经义故事,运用“原心定罪”的原理,得出结论:甲并非殴父,判无罪。所谓“原心定罪”,也称“原情定过”,就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有无主观恶性及其程度的深浅;而主观因素不外乎包括行为的意图、动机、目的等。本案和许止进药一样,本意是为了救父,主观上并无谋害父亲的意图,所以理应判无罪。这种“原心定罪”方法,与现代法学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出一辙。言下之意就是,只有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才能准确判断行为的违法程度。比如,刑事案件中,客观方面反映的是行为的危害后果,而主观要件则反映行为人的恶意程度,在客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主观恶意大,则社会危害性大。
判词二:牛马相抵判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苟死伤之可征,在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上述判词出自白居易的《甲乙判》,案情是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请偿半价,如何裁断?白居易作出三方面的考虑:第一,请征律典。司法之首要,在乎正确适用律典。《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云:“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疏云:“‘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踏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疋,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疋,是名‘偿减价之半’。”白居易“当赔半价”的结论显然符合上述规定。第二,故误宜别。法律是死的,争端是活的,对于每项争端,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分辨区别。故意和过失,法律责任不同。判词云,“在误而宜别”,说的就是这层意思。“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如果不幸发生了牛抵马死事件,原属“情非故纵”,自应“理合误论”。第三,偿则从情。判词进一步提出,赔偿之多寡,还应根据损害发生的情形加以区分,例如,“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本案发生在放牧的地方,显然与侵入人家的马厩有所不同,所以应减轻赔偿。
这一判词把“法理情”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法”是高度抽象化的条文,是基础;“理”是具象化的“法”,是辩证;“情”是社会风俗伦理,是补充。经综合考量后得出的结论,既有裁判的正当性,又不失大众的可接受性。可以说,这是白居易运用“法理情”相融合而决断的典范。
判词三: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判
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今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贯官会,有林莘仲批领,詹用知见,佥号分明,又有卓氏经官自陈一状可据。林莘仲今复何辞乎?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
上述判词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本道判词开篇即援引法条:“已经成婚但被处以外乡编管之刑者,其妻子愿意离婚的,应当准许;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家的,亦准许改嫁。”一下子就框定了争议事项以及法律依据。紧接着,用极简的笔墨点出了本案当事人以及案件事实:如今卓一之的女儿五姐原来嫁给了林莘仲,后来林莘仲因犯案被处以编管之刑,而且六年一直没有音讯。很简单,无论是被处以编管之刑,还是六年来一直没有音讯,按照法律规定,都应听凭五姐提出离婚。紧随事实认定,又列出一系列佐案证据:有林莘仲领钱字据,詹用作为证人,签字画押,另外还有卓家向官府陈述的证词作为凭证。如此事证分明,你林莘仲如今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最后定性:林莘仲可谓妄行诉讼,依法应当定罪。
短短一道判词,要素齐全,层次分明,言简意赅,内蕴丰厚。同时,读者可以强烈地感到其构造之美——叙述事实、援引法律、分析说理、宣布裁判,一气呵成,浑然一体。不仅如此,结构井然,剪裁得当,要言不烦,精悍隽永。应当说,这种判词的写法、表达、布局,值得我们如今的裁判文书好好模仿。
判词四: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判
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应龙为人子婿,妻家见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孤幼,辄将妻父膏腴田产与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拨,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即见行条令得男之半之意也。帖委东尉,索上周丙户下一宗田园干照并浮财账目,将跷瘠好恶,匹配作三分,唤上合分人,当厅拈阉。佥厅先索李应龙一宗违法干照,毁抹附案。
上述判词出自南宋时期的刘克庄之手,在这里,读者可以目睹他法理人情两不相违的高超审判艺术:有对法律的奉若天条——“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有对天理的信若神明——“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有圆熟精当的法律解释方法——“遗腹之男亦男也”;有矜孤恤幼的仁厚之情——“妻家见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孤幼”;有以古为师的先例意识——“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即见行条令得男之半之意也”;有公允中正的裁判方法——“将跷瘠好恶,匹配作三分,唤上合分人,当厅拈阉”。由此可见,裁判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推演式的单纯技术,更应是寓法律理念、天理人情于一体的复杂艺术,只有这样,裁判才得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应当说,《判词经典:从上古到南宋》一书中,像以上所列的判词还有很多。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判词一承载的法律原则运用、判例指导,判词二反映的法律为先、事实为据、区分情节的裁判观,还是判词三显示的逻辑分明、层次感强的三段说理方法,判词四彰显的综合裁判艺术,无一不体现了古代判词独特的法律魅力:即法律推理缜密、说理到位,写作手法讲究。
学习是为了借鉴。学习古代判词,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文书尤其是判决书有着诸多启发,严肃审慎的制判态度,要求判决书达到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层次分明、通俗易懂;情理交融的写作方式,要求判决书不仅要论述法律关系,还应强化对人情事理的分析;劝谕告诫的说理特点,要求判决书裁判者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旨在以情动人、化解矛盾;“文理优长”的修辞技巧,要求判决书注重引用弘扬传统美德、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格言、谚语,以提高判决书的生动性、通俗性和人文性。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