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凝聚法治合力 守护长江安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长江沿线考察调研,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四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定向领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守护母亲河注入强大制度动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从分散治理迈向系统协同的新阶段。
回望过去,长江之“病”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症结在条块分割。流域内曾出现过“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环保执法单打独斗、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困局。破解这些难题,既需要雷霆手段,更离不开制度重塑。《意见》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署要求,紧扣长江保护法规定,明确加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依法推进、务实高效的总要求,把政治引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三条主线贯穿始终,旨在用法治的刚性、协同的张力、技术的精度,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从“休养生息”迈向“生生不息”。
《意见》的最大亮点,在于打破壁垒、编织网络,让“九龙治水”升级为“攥指成拳”。污染防治攻坚、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等民生痛点,无一不是跨行政区、跨部门的系统工程。新机制下,行政执法机关不再“孤军深入”,司法机关不再“坐堂问案”,技术专家不再“纸上谈兵”,大数据平台不再“各唱各调”。会商研判、联合执法、专家共享、信息互通、多元解纷多路并进,形成了一张灵敏高效、覆盖全域的生态安全网。任何破坏长江生态的违法行为都将被迅速锁定、精准打击,任何生态修复的良机都不会因职责交叉而被延误。《意见》发布的同时,最高法还发布了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一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没有把判决当终点。罚当其罪后,法院在重庆市渔保处等行政机关协助下出台《长江流域建设人工鱼巢执行实施指引(试行)》,并确定人工鱼巢的搭建位置及时间等具体实施细节,促进珍稀特有鱼类增殖、发展和保护。惩戒与修复同频,使捕网悄然成为摇篮,这正是“联动”二字落到水面的第一圈涟漪。
长期以来,环境违法案件常常陷入“行刑衔接不畅、生态修复断档”的尴尬:行政处罚已下,刑事立案却遥遥无期;刑事判决尘埃落定,民事赔偿却久拖未决;生态修复方案虽成竹在胸,却苦于资金、技术、责任主体难以落地。《意见》对症下药,构建案件移送、跨域管辖、证据互认、责任统筹、修复协作的闭环链条,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刑事、民事、行政综合成本,同时为自愿修复者打开从宽处理的制度通道。如此既彰显了“史上最严”的震慑力,又释放出“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在惩罚与修复之间找到平衡。典型案例二中,福建龙岩的陈某森盗伐国有林场21立方米林木,法院并未止步于补种复绿,而是与林业部门密切协作创新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核算方法,引导被告人在修复受损森林植被的基础上,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购碳中和林项目,确保受损生态系统得到及时、全面修复。曾经的伐木人转身成为育林人,森林的“碳库”因此重新丰盈。
更值得期许的是,《意见》把协同的半径从执法司法圈向外大幅延伸,让政府、社会、市场、公众、国际多元力量同向发力。法治基地串起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把庄严的审判庭搬到绿水青山之间,让每一次巡回审判都成为一堂生动的生态文明公开课;典型案例与长江文化深度融合,用群众语言讲述法治故事,用传统文化涵育生态伦理,润物无声地培育全民守护母亲河的价值自觉;而涉外法治协同,则把长江治理置于“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宏阔视野,让中国经验、中国方案跨越山海,与世界共享。典型案例三中,云南彝良某水电公司未经批准开闸放水,使河道内水中溶解氧急剧下降、浊度迅速上升,导致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公益诉讼启动后,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检察、行政部门,将268万元修复金用作20万尾本土鱼苗的放流,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恢复。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相关部门携手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全面落实好《意见》要求,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定能为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