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信息的风险预防与治理

  近期,疑因不堪网暴长期侵扰,河南周口某医院一名妇产科医生坠楼身亡,当地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开展调查处理。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到“粉发女孩遭网暴自杀”,再到“‘胖猫’姐姐引导舆论网暴他人”,网络暴力带来的“社会性死亡”危害不亚于现实暴力。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网络暴力案件8600余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500余人,行政处罚8500余人。如何遏制网暴,亟须将法治思维转化为系统的应对机制。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网暴问题作了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被害人遭受网暴,向哪里报案,能否得到及时回应和有效救济?网暴背后如果涉及更复杂的纠纷,如何协调多部门联合办案、联动应对?只有构建系统应对机制,提升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投入专业力量,尽早介入,落实“首办责任制”,才能真正避免“按键伤人”。


  夯实以平台为重点实施主体的预防体系

  明确规制边界,实现精准识别。及时监测、预测、防范网络暴力信息的产生,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直接而重要的责任。鉴于目前各平台特有的性质、用户群体及使用习惯,对哪些行为应当进行规制,各平台存在差异性和侧重点。比如,哔哩哔哩(B站)作为一个以弹幕和评论互动为特色的视频网站,其明确规定,在评论区或弹幕中大量发布辱骂、攻击性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谣传谣、恶意举报等行为均视为违规。相比之下,“知乎”作为一个以知识分享为核心的社区,除严禁常规的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外,还特别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将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散播不实言论等行为也纳入网络暴力的范畴。而“微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交媒体平台,明确对包括侮辱谩骂、侵犯隐私、造谣诽谤、贬低羞辱、道德绑架、冒犯骚扰等多种行为强调“零容忍”态度。对此,应推进形成一致性、规范性标准,强化各平台在监测预警方面同向发力,形成网暴信息预警机制。

  升级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关键词识别与过滤技术,虽能自动化处理大量内容,但存在误判或漏判风险。当前,各平台关键词数据库的建设水平不一,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形式的网络暴力,且某些网络暴力行为可能采用隐晦的或变形的表达方式以规避过滤,从而削弱过滤技术的治理效果。用户举报机制虽能促使用户发现和报告网络暴力信息,但其效果依赖于用户的主观判断和积极性。若用户对网络暴力行为缺乏认知或不愿举报,则该机制的作用将受到限制。人工审核虽能提高识别的准确性,但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其效率相对较低,且成本高昂。同时,人工审核也可能受到审核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此外,过度的内容监控与过滤,还可能引发用户对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担忧。因此,未来各平台需持续优化与完善识别预警机制,以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与安全。


  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的有效监管体系

  完善行政规范,建设体系化规范体制机制。良法之治是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治理法治化的根本路径。行政立法程序周期较短,相对便捷,这使得行政规范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作为新时代依法治网的又一重要举措,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等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互联网的有效治理,但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相对原则,尤其是如何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履职问题,仅提出概括性要求。此外,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网暴不良信息,《规定》也没有纳入具体规制范围。建议下一步强化对行政监管主体履职的具体要求,健全对网络言论行为全面的规则指引,总结经验,为制定更高层级的反网络暴力专门性法律提供实践基础。

  平台审查难度大,行政监督指导责任有待加强。平台审查违法违规信息,不仅要审查针对个人的网暴信息,还需要审查涉及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禁止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等。只有在技术上及人员素质上有足够的储备和条件,且有充分的指导帮助,平台才能准确有效判断信息内容的性质。而平台的监管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获得责任豁免,也需要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评判。建议由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细化明晰上位法中各种违法违规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消弭歧义,厘清法律适用边界,为平台监管提供规范化指引,促进平台作为网络安全“看门人”的功能作用发挥得更好更优。

  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助推行政监管落地落实。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虽然没有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行政公益诉讼的明确法律授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行政监管行为的法律监督,协同行政机关加强重要节点巡检,剖析原因,迅速整改,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可以磋商方式与网信等部门达成一致目标,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网络生态多元共治的新路径。

  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承载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机构是实施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建议行政主管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夯实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履职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强化公共服务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功能。加强对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的保护。推进网络综合素养的培育,编制网络教材和读本,将其纳入国家大、中、小学的必修课程体系来组织教学。以学校为依托,加强学生、家长和老师同步互动教育,帮助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熟悉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环境,提升应对网络暴力有害信息的能力。发挥主流媒体引导网络素养培育的自觉,主动进行正面发声,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加强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深化数字公民伦理规范研究,涵养网民人文素质,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网络文明建设,努力构建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完善从严惩治的刑事、民事法律制裁体系

  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刑事制裁的惩戒力度。从实践效果看,从严从重处罚是治理涉网络暴力信息犯罪的通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惩治这类犯罪最严厉的刑事责任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这与网络暴力案件带来的自杀、抑郁等严重社会危害并不完全适应,建议提高这两类犯罪的法定刑,以有效遏制其高发态势。比如,可借鉴日本参议院在202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确立“告诉即公诉”的追诉模式。同时,增强制度刚性,对于已有的刑事规制,加大适用面,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有待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

  私益与公益并重,拓展民事制裁的司法效能。民事制裁是对网暴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的有效手段。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涉网络暴力信息侵权精神损害标准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同时,须考虑个体差异性,应主要考量对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英烈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扰乱网络公共秩序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深度参与网络环境治理,以更加充分的履职担当,肩负起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时代重任。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