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四分院发布多起反走私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警惕“套代购”“赚汇率” 远离普通货物走私犯罪

  

  女子王某某因“套代购”获刑,女子杨某因“赚汇率”获刑……近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四分院)发布的多起反走私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中有两起案例尤其值得关注。从事微商代购生意的王某某,因在海南离岛免税店“薅羊毛”,“套代购”免税商品并二次加价销售牟利,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杨某则因多次利用银行账号为他人非法换汇,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赚取汇率差额被判刑。


  免税店“薅羊毛”,微商代购女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北京市检四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徐碧雪介绍,根据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近年来,随着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的推行,“套代购”型走私案逐渐增多,且根据海关缉私部门开展的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行动情况看,涉案人员年龄多在19—22岁之间,有很多是大学生,处于即将离开校园的人生关键期。

  什么是“套代购”?徐碧雪介绍,“套代购”就是“套购”+“代购”,听起来像是省钱小妙招,实则是违法行为。“套代购”型走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并再次销售牟利的行为。它通过偷逃关税获利,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和经济安全,参与者轻则被行政处罚、列入征信黑名单,重则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在王某某“套代购”走私案中,王某某到案后向检察机关供述,2021年起,从事微商生意的她发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价格低于内地市场价,便开始从事代购生意,但政策规定每人每年只有10万元购买额度。于是,她发动亲朋好友、从微信群里寻找去海南的网友,有偿请求他人帮助购买手机、化妆品、酒等免税商品邮寄给自己,或者用海南往返机票信息绑定购物App下单,再通过个人店铺二次销售。截至被查获,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600余件,货物完税价格90余万元,偷逃税款20余万元。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检四分院以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徐碧雪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警方取证,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数额基础上,对王某某开展释法说理,促其认罪悔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徐碧雪介绍,根据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开海南岛(不包括离境)的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购物。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为10万元,不限次数,且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王某某偷逃税款20余万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1万元。

  徐碧雪检察官提醒,离岛免税政策是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优惠政策。前往海南的旅客,自己若无购买免税品需求或购买免税品额度未使用完,千万不要在不清楚对方用途情况下出借或出售自己的免税额度,也不要将自己的机票信息告知他人,否则可能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分子的帮助犯。


  赚取汇率差额,一女子因洗钱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王某某通过“套代购”方式获利被判刑,而杨某却因多次提供银行账号,为他人非法换汇并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赚取汇率差额非法获利,最终被判刑。

  北京市检四分院检察官朱娴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蒋某某等人利用北京某商贸公司和浙江省台州市某甲、某乙贸易公司自制低价格发票、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手表、项链、戒指、摆件等商品,在走私普通货物入境销售案时发现,杨某曾多次提供银行账号,为蒋某某及其他人非法换汇并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涉嫌帮助蒋某某洗钱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遂立即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经查,2021年以来,蒋某某从境外采购手表,知名品牌水晶项链、戒指、摆件等物品,通过自营网店销售。为提高利润,在向海关提交申报材料时,蒋某某利用亲属名下多家公司,改低采购物品单价和总价,自制低价格发票及合同,偷逃税款273万余元。其中,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杨某将蒋某某转账给自己的1447.7万余元(236万余元来源于走私犯罪活动,其他1211万余元来源于其他活动),以明显高于央行汇率的汇率兑换成相应外币,支付给外商,赚取汇率差额作为收益,非法获利27.4万余元。

  此外,检察机关查明,杨某还为马某、楚某等其他多人提供银行账号,非法换汇并向境外指定账户转账,赚取汇率差额作为收益,非法获利6万余元。到案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杨某承认明知国家外汇监管规定及蒋某某有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嫌疑,仍帮助其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支付钱款。

  2024年9月26日,北京市检四分院就蒋某某等5人走私普通货物案提起公诉,北京市四中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蒋某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检四分院就杨某洗钱及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北京市四中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判决,杨某因犯洗钱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并追缴杨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朱娴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中国公民每年可以购买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用于出国旅游、留学、医疗等个人用途,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地下钱庄”等特殊途径将走私货款进行非法跨境转移支付或私人换汇,构成洗钱犯罪。该案中,杨某通过微信联系上游走私犯蒋某某,按照蒋某某的要求,将境内人民币资金转换为欧元和港币,再将外币转账至蒋某某指定的境外收款账户,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洗钱罪。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述案件中,杨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蒋某某、马某、楚某的人民币资金转为欧元、港币等外币并对外支付,将汇率价差作为自己的利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北京市检四分院立足走私案件集中管辖职能,对走私犯罪开展重拳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近3年来,共追缴毒品数十公斤,挽回税收损失数十亿元;办理海关总署挂牌督办的“4·17”洪氏团伙走私普通货物专案,追缴税款及判处罚金合计近1亿元;深化数智赋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和精准度,实现了对走私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