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多重查封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执衔接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多重查封背景下如何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完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救济机制、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般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不服执行异议审查处理结果,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实践中,一物数押、共有财产等情形常常存在,同一执行标的被多个法院查封,“首封”与轮候查封并存状态比较多见,从而形成“多重查封”的执行格局。这种情况下,若案外人主张对该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通常需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由法院在民事诉讼框架内对其权属主张进行实质性裁判,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多重查封背景下衍生出的诸多程序性难题随之而来,例如,案外人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应将哪些查封权利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判决是否应明确解除查封措施?若应解除,又应具体指向哪些查封措施?《解释》出台前,这些问题均缺乏明确规则,导致司法实务中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基层法院认为,案外人不得针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有的基层法院虽然允许,但要求其向轮候法院分别提起异议;还有的基层法院允许其向“首封”法院起诉,但不统一处理后续轮候查封。这使得案外人需要依次向“首封”执行标的的法院、轮候查封执行标的的法院提起异议,往往多地奔波,且不同法院之间缺乏协同配合,导致审理周期冗长、诉累繁重。这不仅削弱了司法权威,也增加了案外人的维权难度。
《解释》首次就多重查封背景下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体系化、规范性设计。一是明确集中统一处理原则,强调通过集中处理避免分散裁判和多重诉讼困扰,简化案外人的救济程序,提升救济效率。二是明确诉讼主体构造,“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其他轮候查封人作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诉讼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实质解决争议。三是明确管辖法院,“由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即由“首封”法院或者已移送执行法院统一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结束了此前案外人需分别奔波于不同法院的诉累和低效。四是规范裁判内容。若案外人主张成立,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解除执行措施,并注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这有助于执行法官明确义务指引,提升判决执行落地力,也为后续财产流转创造良好的权属环境,更避免“纸面权利”难以转化为“现实利益”。
《解释》的出台初步规范了多重查封下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既在程序上提高了案外人异议救济的效率,又规范执行法院之间协同机制,实现了对同一执行标的异议问题的集中处理、统一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执行权威。今后,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释明职责、案件归属、审执衔接等机制的具体化方案。对于执行法官而言,应当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第一,“便”字为先,强化执行过程的释明、便民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解释》明确案外人可针对多重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指明由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此,执行法官应高度重视新规定适用的阐释、宣传等便民工作。一方面,面对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新规定理解不充分的情况,执行法官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必要释明工作,特别是对“由谁来起诉、起诉谁、在什么法院起诉”的新规则加以说明,帮助当事人减少程序性障碍。例如,应释明由负责执行法院集中管辖的情形,避免案外人误向轮候查封的法院重复主张权利,造成程序空转,甚至被驳回。另一方面,在涉及多个查封法院的情况下,要与相关法院保持沟通协调,确保案件材料移送顺畅,避免重复申请、程序分散、主体错位等问题影响司法效率,为集中审理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强化执行阶段的释明工作和程序衔接工作,执行法官可在不干预实体裁判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制度衔接桥梁作用,推动新规则在实践中真正落地,确保案外人救济渠道畅通,执行程序运行高效,各方权益平衡有序。
第二,“准”字为基,做好事前审查,提高执行异议工作效率。《解释》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涉及多重查封的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应由负责执行该标的的法院统一审查处理。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甄别案件是否属于统一受理的范围,仍考验执行审查法官的前置审查能力。一方面,执行审查法官在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时,需从案件材料中明确识别该财产是否存在多个法院查封,厘清“首封”法院与轮候查封法院的先后顺序与执行措施,并借助网络查控系统、执行委托系统等工具调取查封时间、顺位及裁定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判断准确。另一方面,在识别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归属其他法院统一审查处理的情况下,应及时启动程序移送,防止出现多头受理、程序冲突,影响司法统一与效率。
第三,“畅”字为要,做好审执衔接,助力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结果及时落地。《解释》创新地提出“判决不得执行+判决解除查封”的裁判模式,增强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闭环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从审理判决到执行解除之间,仍存在信息衔接迟缓、操作滞后等问题,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审判法官应当主动加强与执行部门、轮候查封法院之间的联动配合。一方面,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已经裁判生效并判决解除查封措施的,应在第一时间移送执行部门启动解除措施的程序,防止“纸面权利”变成“执行空转”。另一方面,对于多重查封财产存在多个法院执行措施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法院并引导案外人及时持生效判决向相关执行法院请求解除执行措施,防止后续法院重复采取执行措施,构成恶性循环。
在执行改革背景下,《解释》的出台无疑是推动案外人异议体系优化的重要契机,但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行法官作为制度运行的“前线人员”,必须深刻理解新规定的精神,准确把握制度运用的边界与细节,为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的执行体系贡献实践力量。
(作者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