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法发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为观察视角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数字反垄断司法保障
——以最高法发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为观察视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新质生产力是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深度转型条件下,以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为基础,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发展介质形成的新型生产力。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推动作为经济增长和就业收入基本依托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善于通过盘活存量带动增量,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管好资产和调整负债,拓展新的发展空间。这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整体来看,国内经济形势和国际格局演进皆要求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求产业体系由要素密集型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转变,这些转变都建立在实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的新质生产力之上。换句话说,新质生产力与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相匹配,是生产力驱动核心要素、创新驱动方式以及生产力作用方式的全方位变革,涉及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技术与法律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在此背景下,2024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通过完善反垄断司法程序规定,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评估要点,健全数字竞争规则,进一步激活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然而,面对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未来仍需进一步健全反垄断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推动新质生产力持续发展。
保障逻辑: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反垄断法实施是全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市场竞争是激发企业创新动力的重要机制,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才会不断寻求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以提高自身竞争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能否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至关重要。而垄断作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潜在限制性反向作用。因此,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体来看,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对新质生产力推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化反垄断可以有效打破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资源、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不仅削弱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和消费者权益受损。强化反垄断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排挤中小企业,可以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平市场环境中竞争,激发更多企业创新活力,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强化反垄断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垄断企业往往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利润,抬高市场壁垒,扭曲资源配置。强化反垄断可以有效规制不合理的垄断行为,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良好基础。此外,加强反垄断还有助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增强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从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实施路径:扩充实施主体、明确裁判规则与健全竞争规则
相较于2012年公布、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积累的反垄断审判经验,进一步完善垄断行为司法裁判规则,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提供明确指引,从而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具体而言,新《司法解释》对新质生产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反垄断多方主体协同机制,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新《司法解释》多个新增条款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新《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在反垄断后续诉讼中,可根据在先行政处罚决定推定基本事实成立,原告无需再进行举证。该条款明确了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从证据认定层面健全了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有助于“激活”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执法机构正在调查的垄断案件,法院可视情况中止诉讼。这避免了反垄断法实施中执法和司法的现实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反垄断法的实施效率。此外,新《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指引。比如,第十二条明确检察院可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在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管辖规定,这有助于解决普通私人诉讼难以实现全面救济的弊端。综上,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司法程序规定,不仅提升了反垄断司法的地位,还有利于降低各主体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成本。这将对垄断行为形成有效监督约束,以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良性发展,稳固新质生产力发展空间。
细化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为新质生产力创新要素充分涌动塑造良好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需要确保技术和知识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扩散,促进新质生产力要素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知识和技术积累,但如果知识产权被滥用,则可能阻碍新技术的应用。例如,大型科技公司如果利用专利进行市场封锁,会抑制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的创新活力。即,反垄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和国际平行诉讼等敏感问题,需全面考虑。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不能仅根据知识产权就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谦抑性处理,可以确保反垄断分析的综合性和合理性,防止反垄断司法对市场正常经营行为的不必要干预。即,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寻得平衡,有利于新质生产力中的科技创新要素不断涌现,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健全数字经济竞争规则,为新兴产业竞争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指引。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和考量因素,针对数字产品免费服务的特点,在第十五条提出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这一规定考虑了数字市场的非价格竞争特性,操作性更强。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对数字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进行详细阐释,强调界定相关市场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类型、竞争效果等因素,提出可以根据特定数字平台的整体或某一侧面界定商品市场,尤其强调对于一些特殊平台,界定相关市场时可考虑“跨边网络效应”影响,这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同时,新《司法解释》还细化了数字经济领域特殊类型垄断行为的规制措施。比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明确了算法共谋的具体认定规则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审查方法。此外,新《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数字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在第三十条将“数据资产数量”作为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基准,这回应了当前数字经济从“数字平台阶段”迈向“数字智能时代”的变化,确保了反垄断法的前瞻性。
未来展望:主动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反垄断法律体系快速响应市场变化,适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其所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具有复杂性、动态性特征,催生了建立独立专业审判体制的新需求。目前,竞争类案件多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承担,但反垄断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内容复杂,法律关系及损益判断难度大,需要更加专业的审判体制。此外,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引入“经济学知识”概念,对反垄断审判工作者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可考虑设立独立的竞争法庭(院),构建多元化、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反垄断案件,提升反垄断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外,在开放型经济下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对此,反垄断司法需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化,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竞争。未来,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形成更一致的国际反垄断标准。这不仅可以有效应对跨国垄断行为,还可以提升我国在全球反垄断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总而言之,与旧《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虽对反垄断实体审判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定进行了一定完善,也明确了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的裁判规则。但是,在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背景下,反垄断审判工作也面临诸多新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需求,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项目编号:20&ZD19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新疆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