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价格法修正草案

加大力度整治“内卷式”竞争 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平台经济”“算法革命”为市场主体创收营利带来了诸多技术便利,但也成为供需关系失衡与资源配置低效问题加剧的间接推手。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亟须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巩固价格改革实践经验。

  此次价格法修改向社会释放了强化价格治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明确信号,对加大力度整顿“内卷式”竞争而言,意义重大。“内卷式”竞争的弊端在于同一领域内的过度竞争无法提质增效,反而浪费资源、自我消耗。这种竞争违背经济规律,是典型的市场失灵现象。对此,国家有必要进行干预,这也与价格法的立法目标与立法结构相呼应。因此,本次价格法修改未改变现行法整体框架,而是采取“稳中求进”模式。《修正草案》共10条,重点聚焦“政府定价方式及程序”“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增强科学性、程序性、民主性

  价格法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政府定价为法定例外的原则,仅对极少数商品或服务采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在部分行业“内卷式”竞争背景下,此次价格法修改焦点之一为“政府定价行为”(主要在该法第三章),重点完善政府参与价格形成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规范,为遏制恶性竞争提供更科学、高效、透明的公权干预工具。

  其一,拓展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修正草案》将现行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中的“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修改为“通过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等方式”。一个“等”字,看似细微调整,实则意义重大,明确政府可通过差率管理、限价保护等其他方式实现多元化价格管理。

  其二,优化政府定价行为科学性。《修正草案》在现行价格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推动原条款从强调定价水平考虑因素的“定水平”转向“定机制”,要求政府在面对复杂的价格管理工作时,不仅应关注最终价格水平,还需尊重客观事实、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规则,以制度化方式应对价格机制失调。

  其三,强化定价程序外部监督。《修正草案》在价格法第二十二条将“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必要程序,并细化“听证制度”“问卷调查”等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确保政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使政府定价更贴近市场实际与民生需求,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


  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升精准识别打击力度

  价格法赋予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的基本权利,是市场形成价格原则的必然结果,有助于鼓励市场主体遵循价值规律行事。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自由。在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中,价格法第十四条是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制度工具。本次价格法修改对此进行大幅度调整,旨在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市场中的新型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升精准识别打击力度。

  在传统价格违法行为方面,价格法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对“低价倾销”行为,《修正草案》在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情形,有效规制供应链中强势经营者通过隐性压迫手段强制上下游他方企业降价竞争的不正当行为:针对“哄抬物价”行为,《修正草案》在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情形,打击经营者利用日益复杂的社会消费心理炒作牟利的行为,如备受年轻人追捧的盲盒从百元成本炒至千元难求,远超“为爱买单”的合理区间;在“变相调价”方面,《修正草案》在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直击家政、殡葬等服务行业虚增收费名目等乱象。

  在创新性制度设计方面,《修正草案》针对“强制、捆绑消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等新要素在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增设条文款项。其一,新增“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重点规制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主体利用优势地位实施强制交易。其二,将“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新类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合力,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其三,《修正草案》在价格法第十四条增加第二款,特别强调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或规则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凸显主动适应技术变迁的立法进步。


  法律责任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本次价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在于围绕“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展开,如提高个别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对成本监审、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此外,通过调整文字表述进一步提升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与逻辑严密性,如将“无违法所得”补充为“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然而,目前,针对法律责任条款的修改,尚难以充分发挥其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以及政府价格管理职能行使的作用。

  首先,经济职权主体责任有待完善。此次价格法修改的规制重点在于经济权利主体责任,但未对政府定价行为法律责任予以实质性关注,建议主动与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有效衔接,强化政府进入营业场所行使成本调查、监审职权的涉企执法责任。

  其次,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有待细化。《修正草案》就现行价格法第十四条多项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的标准,删除了“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结果要件,这可能会带来“无需损害结果即产生责任”的解释空间。在缺乏损害后果认定作为对照的情况下,执法者依据第四十条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可能难以确定“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建议对此进行完善。

  其三,责任宽严得当理念转化有待提升。本次价格法修改虽提高了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的定额罚款标准,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但从现实来看,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得时,其震慑力度明显较弱。鉴于此,建议综合考虑违法所得、经济能力、社会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增强罚款手段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时隔27年,价格法迎来首次修改。此次《修正草案》亮点颇多,尤其是在强化价格公平竞争、完善政府定价机制等方面。整体来看,可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健全法律责任规定,为强化价格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后续修改,仍需继续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回应“内卷式”竞争的治理需求,以高质量立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