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建构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建构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由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三个概念切入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法学概念的重要精神,应对在国家制度框架内、法律制度基础上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等基础性概念进行理论更新与实践深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法学概念的重要精神,应对在国家制度框架内、法律制度基础上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等基础性概念进行理论更新与实践深化,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内涵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时代性

  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所谓法律制度,指运用法律形式进行明确,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建构和保障,涉及多个领域制度要求的国家制度。它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法治体系的实践内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概念理解上的“桥梁”。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实现规则之治和制度之治的政治基础、法律主题、制度主干,通常通过立法方式建构、通过法律文件承载、通过法律规范进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为基础、为统帅,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和强化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确立和巩固新中国的一系列宪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在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明确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某个方面的根本性、基本性或重要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行为规范的重要载体。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项制度都包括行为规范、组织体制、运行程序、调控机制等方面的基本要素和内涵。现代社会规范的内容很广泛,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社会团体的政治规范及社会习俗等。法律规范是特有的社会规范形式,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制度的精神体现与规范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表现。这一概念、理论体系与实践体系所依据的法学基础理论及一系列基础性概念,既在法理渊源上主要依托和转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义,又在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支撑和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政党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体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历次中央全会都把法治作为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以法律制定实施为基础的法治原则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共同目标。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等都是深化改革、完善法治的重要要求。在法律制度反映、表现、保障党和国家制度的方式上,应根据具体制度的主题内容与相关要求,区别制度建构中的“三件事”:一是做到毫不动摇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三是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


  深入推进法律体系完善

  法律体系是制度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指一国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指一个国家法律所构成的统一整体,狭义的法律体系特指国家法律的综合体。广义说,与“法系”一词的含义、外延基本相近,泛指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共同构成的综合体。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体系建设。从秦律到唐律再到大清律,古代中国的法典、法律、法令具有一定体系性,但各朝代法律规范在整体上存在体系不清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已经形成的历史发展阶段,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辩证认识西方法律体系。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便是创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陆续确立各自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西方国家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确立了一整套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必须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研究、冷静对待、有力应对西方法治的阶级性质、规则体系与治理方式,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力维护国际社会安全稳定秩序。


  深入研究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概念

  法律法规体系与相关概念应当区别应用。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等概念的实践定位广泛应用于对各类法律文件综合体的称谓,但有关文件对此类概念乃至法律规范体系的概念应用未作理论上区分。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内涵,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重要法律和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所构成的国家法律体系,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自治法规。

  从基础概念上讲,法律、法治、制度常常被人们认为是同一个制度种类,是内涵相近、相互联系、作用互补的三个概念,对其内涵与外延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联系上进行区分——法律是经由立法程序确认的行为规范与制度形式,法治是法律制度实际运行的载体与方式,法律制度是多个方面制度法治化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内容。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中各领域、各方面、各条规范的总称,也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与其他行为规范的统筹理解与实际应用。

  从领域概念上讲,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三个概念既有区别更密切联系,法治体系、法律制度、党内法规三个概念同样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制度已有多部党内法规进行确认与规范,更为国家法律进行法治上的确认与维护。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

  从实践应用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两大规范体系,其共同推进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的范畴拓展、体系完善,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维护、应用保障,共同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