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推进“三个管理”面临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构建检察业务管理新格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出新部署。2024年10月,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决定,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这不仅是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深化,也是对检察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三个管理”模式的提出,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关注案件办理的实质内容,将管理考核的重点转向案件质量与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正确审视基层检察院专门管理中的现实问题

  检察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但在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与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不匹配之处。

  管理的专业性有待增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与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检察技术等部门合并。但人少事项多的矛盾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往往一人身兼数职,精力过于分散,呈现事务有余、监督乏力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案件管理的专业属性。办案与案件管理的力量不匹配,导致目前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弱化。同时,成熟完善的制度机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抓手,这使得业务管理效果不够明显。

  管理的精准性有待提高。对整体检察办案质量监管不够及时精准。案件质量评查发现问题多停留在格式、程序、文书等浅表层面,缺少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更深层面的分析评判。评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反馈还不够精准,不能与办案检察官形成一一衔接,一些常规问题多发易发,甚至反复发生。案件质量评查与流程监控、态势分析等对接不精准等。

  管理的权威性有待提升。由于案件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组织评查活动多,独立开展评查少,且评查需依赖办案部门进行,但其自身还要忙于一线办案,这造成有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评查的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有的工作人员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与政工、检务督察等部门联系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权威性不足。监管智能化应用不够,大数据赋能不强,有时仍需耗费大量人力、时间进行人工测算,容易产生一些失误,影响监管权威。

  管理的导向性有待提高。检察案件管理具有“风向标”与“指挥棒”作用,能够引领检察人员观念转变,推动司法政策高效落实。监管结果运用不到位,很难形成明确导向效应,以“我管”促“都管”效果不明显。往往是评查发现某问题,也整改完成了,但没有建立长效机制,过一段时间又出现了。另外,评查结果与办案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奖惩及晋职晋级联系不紧密,对办案检察官的激励、引领和警示作用发挥不充分。


  增强全员皆为管理责任共同体的意识

  《意见》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皆有管理之责。即,“三个管理”是检察机关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因此,要在思想理念层面追求一致。

  强化管理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时代要求。新征程上,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办案是最基本的载体。案件管理通过促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成为检察机关落实检察权能的有效途径。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案件管理,越重视案件办理,就越要重视案件管理。因为一个高效的组织,必定存在有效的管理体系支撑,否则组织的质效很难实现。

  强化管理有利于实现以规范促公正。“无规矩不成方圆”。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工作的发展轨迹,一条清晰的红线贯穿始终,那就是以规范司法促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法治权威、提升司法公信。从管理学角度看,只有确保过程的正确性,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案件管理部门经历案件受理、流转、送达、监控、评查、反馈等环节,可以从“起点”到“终点”开展全程监督。通过发挥流程监控“巡道工”作用,可以及时跟踪每个案件的运行轨迹,对不符合办案程序要求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提示。这有利于确保所有案件都按照确定的程序和标准流转,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错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强化管理可积极助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案件中,有的隐藏深层次矛盾问题,有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我们更加重视、更加自觉,并善于从中“见微知著”,通过对办案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总结规律。业务数据质量是检察统计和分析研判的基础,直接影响检察工作决策和部署的效果。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填录检察业务数据是严肃的司法办案行为。同时,对数据分析研判要有“跳出数据看数据”的大局眼光,透过数据现象看到内在的本质问题。司法案件背后是深刻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问题。因此,司法办案不能仅满足于个案的高质效,还要把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以法律监督促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助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强化管理有利于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重构了检察权运行模式,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放权给检察官、让其在办案过程中独当一面、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同时,应当以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充分有力保障。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发挥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优势,通过对整体检察办案质量精准评价,聚焦数据指标升降异常、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加强与办案部门的会商研判,增强提醒和预警的及时性。与其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方式相比,案件管理通过案件受理、统一分案、流程监控、结案审核等职能,在具体办案中履行监督制约职责,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是全面、实时、动态式监督。它既不影响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又可以对检察权运行进行制约监督。


  围绕管理现代化要求因地施策

  《意见》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具有方向性、原则性。具体到各级检察机关、各地检察机关,又分别具有相对特异性。因此,在抓落实时应注重与具体工作实践相统一,突出侧重点。具体到基层检察院,应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专门化。当前,多数基层检察院并未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虽然有的明确了个人具体岗位,但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工作一忙起来,往往易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要着力构建“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实现案件管理部门专门化,即必须以案件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专业化为前提。因此,在基层检察院有必要将案管工作与其他合署办公业务分开,建议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与上级院保持一致,更好促进“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现代化”目标实现。

  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三个管理”机制建设。其一,构建提升微观管理精准性方面的机制。作为基层检察院,依照最高检四级院案管部门职能布局要求,要将业务数据监管、案件流程监控作为核心业务,不断提升业务管理精准性。建立业务数据填录考评机制。实行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双向考评机制,对数据填录不规范等问题实行负面评价,压实检察官的业务数据质量责任,牢固树立“高质量填录就是高质效办案”意识。加强对易错点的总结式提醒。每周制发《流程监控问题检察官告知函》,对易发、多发问题梳理汇总,与检察官一一对接,推进流程监管由“纠错式”向“预警式”转变。

  其二,构建推进“一体化”系统管理方面的机制。依照最高检提出的新的体系架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以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以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以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这一新的架构设置,将检察院各部门、各层级人员进行合理配置,各有侧重又有机统一。体系运行需要相应机制支持,应及时创建新的促进体系效能发挥的宏观管理机制、自我管理机制、专门管理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如建立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定期听取专题报告机制、业务部门案件数据填录自查机制、案件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周报机制、“管理+督察”闭环监管机制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确保业务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三,构建强化深层次业务管理方面的机制。业务数据监管、案件问题评查、流程问题发现等,属于办案基本层次方面的管理,而更深层次的管理是总结发现数据、问题背后所隐含的规律性、趋向性的东西,通过系统、科学的分析研判,合乎逻辑地得出更加前瞻性的论述。建立检委会定期听取业务分析制度,可以对发现的突出、典型、多发问题制作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提交检察委员会专题研究,同时分送院领导和各部门。建立“案管+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互融机制。在促进数据、业务双向融合上做足文章,有效提升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深度。

  推进基层检察院现代化管理能力建设。其一,提升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探索建立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执法办案新模式。有效提升业务管理数字化应用能力,可以为更好实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大保障。当前,有的基层检察院还面临业务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滞后等问题,要转变数字应用培训模式,针对部分检察官工作繁忙、集中学习时间少的情况,可以小视频、微课程等方式让大家灵活自主学习。

  其二,提升通晓办案实务能力。当前,基层检察院业务管理工作中,具备办案工作经验的检察人员占比还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管理职能发挥。比如,流程监控,如果不熟悉业务办案流程,很难做好监控工作。建议建立业务管理部门与办案业务部门人员轮岗制度,经检察长批准后,管理部门的人员可以到办案部门从事办案相关工作。同样,办案部门人员亦可到管理部门锻炼。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加强人员流动,可以为促进更多复合型人才成长提供可能。加强与办案部门业务会商联动,定期对发现的问题一起研究、共同协商,增进业务交流沟通,实现共同进步。

  其三,提升科学决策服务能力。检察业务数据是检察办案活动最直观的反映。用活用好各类检察业务数据,深度挖掘检察业务数据价值,对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厘清业务评价与考核的关系。业务评价从单位整体或条线整体进行评价,注重数据本身。而考核是对检察官履职成效进行判断,更注重个体表现。要注意把握二者关系,并恰当运用业务评价与考核提升“三个管理”。此外,基层检察院要强化对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定期的检察业务数据报告、年度刑事犯罪报告、专项情况报告等,实现“专题报告+专业意见”,多维度、立体化地主动服务党委、政府的决策。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东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