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调研论文的写作技巧

从学术论文、调研论文与调研报告三分法视角谈起


  作为一名期刊编辑,在与作者、读者沟通交流过程中,笔者发现检察实务工作者在撰写文章时面临诸多困惑,最突出的问题往往集中在手边有大量实践案例和样本,却不知道如何打磨成一篇达到刊发标准的成果;为什么文章明明取材于实践中的真样本真素材,自认为提出了问题亦解决了问题,却屡屡被退稿……之所以产生上述困惑,是因为其并未明晰法学类文章的分类。


  学术期刊刊发法学类文章的分类

  笔者认为,从当前法学刊物用稿需求和刊发的研究成果看,法学类文章可以分为学术论文、调研论文和调研报告。

  学术论文一般刊发在法学学术类刊物上,需要有较深刻的学理思辨性。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往往需要提出一个创新性理论、概念或观点,并用一系列分析论证进行证成,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当然,当下很多学术文章也越来越关注实践问题,对司法实务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具有较强的引导和借鉴价值。但总体上,理论深度是学术论文的基础,主要考验的是作者扎实的学术功底。

  与学术论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调研报告。以检察类调研报告为例,要求作者通过实践调研,基于实务样本和案例素材,发现、反映、分析实践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这类论文通常遵循从实践到实践的分析路径。结构安排上,以“调研和写作背景—现状梳理—问题分析—对策建议”形式较为常见,各部分的笔墨分配往往“平分秋色”。调研报告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决策层更好地了解实践中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正确决断。

  而调研论文则是介于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之间,要求既基于实践样本进行调研和分析,发现并研究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又要求具有鲜明的观点和一定的理论提炼。这类论文的写作难度是介于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之间。以作者供职的《中国检察官》杂志收到的稿件来看,司法实务中检察官撰写的成果,大多数属于调研报告,并未上升到调研论文的层面。

  当然,由于刊物的办刊风格和用稿标准各不相同,刊发的论文类型也各有差异。以《中国检察官》杂志为例,其刊发的文章倾向于既不是学术论文亦非调研报告,而是调研论文。调研报告若不经过论文化的改造,很难达到刊发标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调研论文虽没有学术论文的理论深度和难度,但刊发价值未必逊色,甚至更胜一筹。应在法学论文“三分法”的基础上,找到高质量调研论文的撰写要领。


  高质量调研论文的撰写要领

  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需符合法学论文的属性特征。纵然学术论文与调研论文分别归属于理论与实践的不同维度,但是总体上看二者都属于法学论文的范畴。这就要求调研论文有鲜明的论点、有充分的论据和周延的论证过程,符合论文写作体例上的规范性要求。这也是调研论文区分于调研报告最显著的特征。相对而言,调研报告写作结构松散,内容上多是条目式列举,作者未必有鲜明的观点和清晰的论证,而是以反映实践中的情况和问题为要。

  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需具有较强的问题式思维。以检察类调研论文为例,从生成成果角度看,检察官撰写的文章往往可归结为两种思维模式:一是铺陈式的平面性思维,二是问题式的立体性思维。前者对应调研报告,后者则对应调研论文,两者都直观地反映在文章的结构安排上。具有平面式思维特点的调研报告,在写作中往往从基础概念梳理、调研背景、价值意义等谈起,其问题、对策各部分的内容分配相对平均,平铺直叙,给人一种“教科书式”写作之感。与之相对的问题式思维的调研论文,则开门见山直面问题或直抛观点,全文遵循清晰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证路径。与学术论文不同的是,调研论文和调研报告大多是不到1万字的小部头文章。在这样的体量下,建议突出问题意识,进行问题式立体性思考。

  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应实现从“论域”到“论题”的转化。所谓论域,是相对广阔的研究范围和多个问题的集合,如“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某某罪名适用的疑难问题”等。而论题,则是论域中的一个具体问题,作者可以直接破题写作,如“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理解与认定”。在调研论文中,切不可作论域式研究,而应在其中抽取出真正有价值的论题。写作时,既要使用“望远镜”观察领域全景,又要擅用“显微镜”寻找具体论题,运用小切口的方法实现“小题大做”。写作全程都要时刻自问“这篇文章解决了一个什么问题”。要注意: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两个、三个问题,更不是若干问题。

  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应避免将对策法学庸俗化。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学术界往往没有太多“市场”。有的学者认为,对策法学基于简单的问题对策分析,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来看。一方面,对“对策法学”的批评,针对的主要是学术类文章和学者研究。对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而言,不可苛求其具有同学者相当的规范性研究能力。“对策法学”是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能够运用和驾驭的为数不多的较为有效的分析范式和研究工具之一。此外,不同于学术论文,调研论文本就是为了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因此,“对策法学”在实务类文章中不可或缺。另一方面,要避免陷入庸俗的、简单粗暴的“对策法学”研究误区。这种情况在调研报告中最为常见,即在提出问题后不加分析,直接给出解决方案。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变得异常简单化,因为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相反表述”的方式解决,这样的解决方案要么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要么过于理想化而没有实操性。对此,我们应回归到问题本身,注重对问题的分析和因果关系的梳理,找到问题背后的成因。对策并非直接对着问题提出,唯有在问题和对策间架起原因的桥梁,方能真正到达“彼岸”。如此,才能够避免对策庸俗化、简单化。

  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调研论文虽不似学术论文那般需反复往返于理论和概念之间,但也不能如调研报告那样完全局限于实践或机制层面的探讨,而无任何理论厚度。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应有意识地进行理论上的学习和“回炉”,增加理论输入和知识储备,适当培养运用理论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司法实务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理论和实务协同推进,但若研究者理论归理论、实践归实践,二者将永远无法契合。说到底,理论和实践的统一,需要研究主体兼具理论和实践研究能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一文中指出,推进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必须通过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以我国检察实践为研究起点,深刻阐释检察实践背后的政治考量、人民情怀、法治担当。在此过程中,检察官等司法实务工作者无疑是责无旁贷的主体之一。应善于通过撰写高品质的调研论文,为加快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丰富的本土化实践样本和案例素材,以及真知灼见。

  (作者为《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