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有应得!网约车司机醉酒载客获刑
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饮酒、醉酒驾车上路甚至违法载客运营,对道路交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客营运的案件。
某日下午,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并载客行驶至某小区北门东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在站内候客的公交车相撞,造成宋某车上乘客受伤。经检测,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乘客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宋某赔偿受损公交车并取得谅解,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宋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应对其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宋某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列明了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理的15种情形,其中就包括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这一情形。网约车、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的司机醉酒载客,相较于一般的危险驾驶危害性更大,将乘客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会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伤害,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法官在此提醒,酒后不开车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对生命的尊重。广大营运车辆司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切勿以身试法;乘客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司机有饮酒迹象,应拒绝乘坐,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