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相似品牌商标“蹭热度”构成侵权

当“喜茶”遇上“禧茶”,孰是孰非?


  近年来,奶茶饮品在年轻人中引发消费热潮,它不仅包括奶茶店内现做的杯饮,还有便于携带的瓶装、罐装产品。然而,有的商家却想方设法“蹭热度”,注册相似的奶茶品牌商标,试图通过“搭便车”获取利益。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喜茶”商标侵权纠纷,判决香港B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喜茶”诉“禧茶”侵权

  深圳A公司于2016年推出“喜茶HEYTEA”品牌,在内地获得注册商标,截至2022年初,已在全球近70个城市开设约800家门店。同时,深圳A公司通过官网、“HEYTEA喜茶”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各线上媒体进行推广,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彼时,香港B公司曾在内地申请注册“禧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2018年,香港B公司在香港注册32类“禧茶”商标,之后通过微信、微博宣传推广“禧茶”品牌的多种瓶装饮料,并在各大网站宣传推广“禧茶”品牌加盟项目,展示“禧茶”商标的瓶装饮料图片。

  2021年始,香港B公司印制《禧茶果味茶饮料产品手册》,授权深圳C公司进行品牌推广并委托生产,通过代理商大量销售“禧茶”瓶装饮料。2023年,多种口味的“禧茶”网红饮料在淘宝及京东店铺进行销售,上述饮料瓶身都标注香港B公司监制,委托商深圳C公司销售,制造商为北京D公司和昆山E公司。

  2024年3月,深圳A公司以香港B公司、深圳C公司、北京D公司、昆山E公司侵害商标权为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禧茶”被判赔偿“喜茶”25万元

  被告辩称,“禧茶”商标在香港已经注册,与“喜茶”商标区别明显。“喜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43类茶馆、餐厅等服务,“禧茶”产品则系32类瓶装饮料,两者在商品的类型及行业领域、商业模式、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招商模式、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被告方进一步辩称,“喜茶”为即饮现调产品;“禧茶”为预包装食品饮料。“喜茶”主要以实体店铺运营;“禧茶”更注重渠道和网络的拓展。“喜茶”的生产部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原材料的生产,由供应商提供给线下门店,另一部分是门店现场生产(制作)茶饮;“禧茶”的生产系由饮料生产商直接批量加工生产。“喜茶”产品的销售地点为大型商场线下门店直销,可以堂食也可以点外卖,销售区域一般为一二线大城市;“禧茶”产品的销售地点则为超市或网店,以经销商批发和零售为主,销售区域一般为三四线城市。“喜茶”主要包括直营和加盟;“禧茶”则主要以经销、分销为主,将产品授权给经销商进行销售。“喜茶”以追求个性化、高品质的消费者为主,消费群体比较注重产品口感和消费体验;“禧茶”聚焦于日常消费者,解决以满足解渴为第一需求的消费,消费群体比较注重经济实惠和方便快捷。综上,其对“禧茶”商标属于合法使用。

  关于被诉产品瓶身所标注的“禧茶”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喜茶”与“禧茶”读音相同,二者在字形和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喜”与“禧”的文字含义略有不同,“喜”代表快乐、高兴的情绪或可庆贺的事情,“禧”代表幸福、吉祥的寓意或氛围,但两字实质上都代表了极受中国人喜欢的吉祥的事物或氛围,在含义上属于近似。鉴于此,仅在整体上存在细微区别,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关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类别是否类似,福州市中院了解到,“喜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茶馆和餐厅,深圳A公司通过开设和加盟门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茶饮料,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被诉产品系瓶装茶饮料,通过网店或超市销售。虽然两者在生产、销售方式和产品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消费群体并不是截然不同,原告和被告的经营模式均属于主要向年轻消费者提供茶饮料,且从普通消费者角度看,“喜茶”品牌经过经营和推广已具有较大知名度,相当容易将“禧茶”饮料误认为系深圳A公司所生产、销售,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福州市中院最终认定,被告虽在香港注册“禧茶”商标,但该商标未在内地获得注册,未经内地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深圳A公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禧茶”商标并从事经营活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四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在审理中,福州市中院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做好证据交换和质证工作,开庭归纳争议焦点和充分辩论,查明案件事因,并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分析,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有力论证,对判赔金额也进行了充分说明。最后,福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结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判决为跨地域商标纠纷提供指引

  针对此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表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商标近似侵权案件,法院对商标近似性、商品和服务类似性作出了精准判断,并严格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为商标权人划清了权利行使的边界,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市场主体从事跨地域商业活动敲响了警钟,具有多方面的示范意义。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典型特征。商标权需要经过国家法定机关的注册才能获得,而各国或地区对于商标注册的标准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商标权的地域性较自动产生的著作权更为突出。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商标权的效力仅限于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禧茶”商标虽在香港注册,但未在内地注册,其在内地使用构成对“喜茶”商标权的侵犯,这一判定准确体现了商标权的地域性保护原则。

  近年来,跨境电商蓬勃发展,跨地域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跨境电商打破了地域界限,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同时也增加了商标侵权风险。本案判决为跨地域商标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提醒市场主体在开展跨境业务时,必须充分尊重不同地区的商标法律制度,积极履行商标注册义务,避免因地域性认知偏差而陷入商标侵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