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辽宋夏金时期的法律文化融合
辽宋夏金时期(960—1279年)作为中国历史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阶段,呈现出多政权法制竞争、法律文化深度融合的显著特征。相较于南北朝时期“五胡法系”的初步探索,辽、宋、夏、金等政权以《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为纲领,在继承唐律传统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既形成《天盛律令》《泰和律义》等特色法典,又通过“礼法合治”“民惟邦本”等精神内核保持法治统一性。这段法律文化交融史,既蕴含着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密码,更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历史镜鉴。
辽宋夏金法律文化融合的统一性
辽宋夏金时期,“中国”概念从地理实体升华为文明共同体。先秦“华夷之防”强调族群分野,贾谊“改正朔、易服色”折射秦汉分治遗绪。唐代《唐律疏议》“化外人相犯”条款维系汉法传统,安史之乱后族群互动推动法理观转型。辽宋夏金政权并立打破“大一统”格局,奠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根基。
北宋:“道统论”重构法理正统。欧阳修《正统论》提出“王者所以一民而临天下”,以文化传承为政权合法性标尺。宋廷颁行《三礼图》、复周礼、兴科举,构建“道统即中国”体系,以礼制整合文化认同,《宋史·礼志》载“礼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
辽朝:“二元正统”的制度弹性。辽太祖宣称“吾修文物,彬彬不异于中华”,统和元年(983年)“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新定条例》确立“因俗而治”原则,形成法律二元并存。接受宋“岁币”不仅具经济意义,更成为辽宣称“中国”法理身份的政治符号,彰显游牧政权对中华法系的主动融入。
西夏:三维正统的边疆智慧。李元昊通过“血缘—功勋—文化”三维叙事建构正统:标榜北魏拓跋后裔身份,借《天盛律令》确立“依唐宋为体,参蕃俗为用”,通过国号“夏”、官制仿效实现制度认同。西夏以法典编纂及“行中国法令”实践,完成从边疆政权到华夏文明的法理接续。
金朝:德运进阶的文明跃升。金政权通过“德运重构—法典革新”完成正统进阶:皇统元年(1141年)《皇统制》提出“中外一统”,《大金德运图说》论证“承唐土德”;泰和元年(1201年)《泰和律义》革新“化外人”条款,规定“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既保留民族习惯法空间,又确立属地管辖原则,终成“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的文明认同。
法治共识的形成。辽宋互称“南北朝”、夏金共认“中国”,标志着超越族群的“大中国”意识形成。各政权通过法典编纂、司法协作,使“礼法合治”成为多民族共享原则。
辽宋夏金法律文化融合的连续性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整合历经两大阶段:秦汉至南北朝形成“民族互动”雏形,辽宋夏金则实现“制度大一统”的深度整合。各政权通过价值共识、规范创新与体系重构,构建多元一体的法治框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制度体系奠定基石。
价值共识:民本思想的制度化升华。各政权将儒家民本理念转化为普适规范。北宋《宋刑统·断狱律》确立死刑复核“须取伏辩”原则,保障司法审慎;辽重熙九年(1040年)诏令规定契丹与诸部族相殴致死“以钱赎死”,弱化族群差异;西夏《天盛律令·恤刑门》要求对老幼笃疾者“虽犯死罪,奏裁以闻”;金朝《泰和律义·户婚律》完善“存留养亲”制度。这些跨民族权利保障规则,使“民惟邦本”成为各族群共享的法理根基。
规范创新:经济文明的法律回应。农牧经济交融催生新型法律关系:北宋《市舶条法》首创抽解税制,规范海上贸易;辽朝《部族条制》确立草原轮牧权属,构建牧区物权体系;金朝《河防令》专章规定水利治理责任,商税法则确立“值百抽三”标准。法律规范从田土户籍拓展至商贸、环保等领域,体现中华法系对多元文明的包容性调适。
体系整合:法典编纂的体例突破。各政权通过结构性立法推动法系升级:北宋《宋刑统》沿袭唐律十二篇体例,强化律疏合编传统;西夏《天盛律令》首创二十门类结构,设“司序行文门”细化职官权责,门、条、款三级体例较唐律更具系统性;金朝《泰和律》整合律令格式,形成“总则统领、分则专章”的体系化范式。这种结构性创新使中华法系突破政权边界。
辽宋夏金的整合经验为元明清“大一统”奠基:《元典章》吸收宋金司法检验制度;《大明律》设专条强化民族融合;《大清律例》整合多民族立法智慧,形成“参汉酌金”的体系,实现以制度融合消解文化差异。
辽宋夏金法律文化融合的创新性
辽宋夏金政权在多民族共治实践中开创差异化治理范式,以制度创新回应社会多元诉求。
北宋通过法典整合、基层自治与边疆治理三维创新,平衡中央集权与地方差异。《宋刑统》统合五代法令,元祐五年(1090年)颁布的《广州市舶条法》规定“番商货船抽解十取其一”,首创涉外贸易税收制度;《吕氏乡约》建立民间调解、互助规范,填补基层治理空白;“化外人”条款与榷场条例形成“法律管控+经济互惠”的边疆治理模式。
辽政权以制度弹性化解治理张力:北面官系统管理契丹部族事务,南面官体系治理汉地州县,构建“因俗而治”框架;统和元年(983年)诏令“契丹犯十恶者依汉律断”,打破民族法权壁垒;重熙五年(1036年)设“击钟邀驾”司法申诉机制,保障跨民族司法公平;禁酒令等移风易俗政策推动游牧生产方式转型,实现“习俗调适—法制统一”的动态平衡。
西夏创造性融合儒释文化,全面仿效唐宋官制;天盛十九年(1167年)敕令“毁佛像者徒三年”,设立“功德司”监管宗教活动。这种“儒法为体、佛俗为用”模式,实现传统习俗与现代治理的有机衔接。
金政权通过“传统保留—系统改制—本土创新”路径实现治理跃升。皇统元年(1141年)颁布的《皇统制》兼容女真习惯法,明昌元年(1190年)“定猛安谋克户与民田界”化解农牧矛盾;《大定重修制条》(1184年)全面继受唐宋法制;泰和四年(1204年)“检括户口法”强化人口管控,展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智慧。
辽宋夏金治理实践表明,法治文明生命力源于“民本”价值与制度创新的结合。元朝“诸色户计”、明朝“土司制度”、清朝“理藩院”均承袭其多元共治理念;《金史·刑志》“刑政宽简”的记载,印证多元治理体系的实践效能。
辽宋夏金政权在“唐律为宗”基础上,开创多中心互动新格局,既通过制度竞争激发创新活力,又共同维护中华法系的整体性。各政权通过“道统重构”“三维正统”等理论创新,将“中国”概念从地理、血缘拓展至文化认同层面。未来研究应聚焦三方面突破:其一,运用数字人文技术构建法律文献智能平台,重构多民族法律文化传播网络;其二,通过比较法视野深化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的文明对话,揭示“和合共生”治理智慧的全球意义;其三,推动制度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在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中,唯有立足历史纵深,胸怀文明格局,方能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生命力,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文化力量。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