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法治化 让人民群众更有“医靠”


  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共7章50条,系统规定了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等内容,有效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制度基础。

  草案有哪些亮点?哪些地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制定医疗保障法正当其时

  老百姓求医问药是民生大事,医疗保障直接关乎百姓的健康和钱包,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其法治化进程关乎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2024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26亿人,按应参保人数测算,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医保药品目录扩容惠及更多患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群众生活和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冰清表示,这一系列政策反映出党和国家对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对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我国目前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的法律主要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少量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尚未建立起一套体系完备、权责清晰的医疗保障法律框架,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医疗保障法律关系和多元治理结构的现实要求。

  “因此,制定医疗保障法不仅是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医疗保障治理体系的当务之急。”谢冰清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光华法学院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敏洁认为,统一的全国性立法有助于确定我国医疗保障的制度体系、规范体系、筹资基础、法律责任,为高质量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提供法治框架。

  从医疗保障法立法进程看,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将“法治医保”作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之一,提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两大任务。2023年9月,医疗保障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2024年底,该法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2025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6月,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目前,医疗保障事业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政策性目标已非常清晰,结构性制度和制度体系也已基本定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高位阶立法——医疗保障法的颁布,全民医保制度将迈向法治化新纪元。


  主要亮点

  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草案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谢冰清认为,草案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写入立法目的,标志着医疗保障制度功能从“病有所医”向“全民健康促进”的升级,对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的战略主题,从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出发,着力提升全民医保服务的可及性。

  胡敏洁也认为,草案强化了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吸纳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的相关要求,强调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原则。同时,重点强调了承担医疗保障事务的医保经办机构从参保登记到核定费用环节所承担的各种服务职能,也对协议管理、医药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予以了规定。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针对医保基金领域时有发生的欺诈骗保问题,草案通过加强基金监管、创新监管技术、强化惩罚机制等规定,推动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医保可持续发展构筑了牢固的法治防线。

  “草案突破了单一部门监管的局限,通过多部门专业协作实现了对医疗保障事务的全面全过程监督管理。”谢冰清表示,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使得财政部门可从基金预算管理、收支合规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审计机关通过专项审计揭露潜在风险,有效弥补了医疗保障部门单一监管模式在专业性上的不足。

  此外,草案还建立了人大监督、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胡敏洁认为,在监管层面,草案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自由职业者等如何获得相应医疗保障颇受关注。对此草案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提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胡敏洁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在险种选择和缴费持续性方面,与传统就业人员的稳定参保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上述规定不仅有助于扩大参保覆盖范围,亦可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负担,推进制度可持续性发展,更好体现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也有效地回应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激励机制。”胡敏洁说。


  完善建议

  近年来,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同时还伴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等现象,出现了“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问题。对此,草案征求意见时,有人呼吁增加长期护理保险。

  《决定》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医保局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国49个试点城市超过1.8亿人参保,累计超过260万人享受该待遇,不仅改善了失能人员的生存质量,更减轻了家庭负担。浙江、江苏、上海也都通过地方立法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写入了立法。

  娄宇表示,长期护理保险是实现公民健康权保障的重要制度,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与医疗保障制度关联紧密,应借此立法之机,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合理的方式确立在法律中。

  谢冰清也认为,目前,法律层面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较少,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长期护理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考虑到社会保险法修订及长期护理保险法单独立法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借此次医疗保障法的立法机会对长期护理保险作出规定。

  “这不仅能让民众知悉此险种,使该制度的全面推行在法律层面有所依据,也能为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入法提供基础。”谢冰清说。

  此外,记者注意到,草案删除了2021年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这将导致数据治理缺乏操作指引。”娄宇认为,应在草案中扩充相关条款内容,将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和企业商业秘密作为双重立法目标,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推动合规合理利用医疗信息,造福广大参保群体。

  谢冰清建议,可将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款相链接,以大数据作为支撑,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长足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