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手段按下营销电话停止键

  近期,上海市民胡先生因不堪忍受银行信用卡中心持续电话短信推销骚扰,一纸诉状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胡先生当庭得到被告方的道歉并在事后收到精神抚慰金5000元。胡先生表示,希望以自身成功维权为例,倡导广大消费者面对类似事件时要勇于主动“亮剑”。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过推销电话、短信。尤其是有网络购物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都会收到不少商家的促销短信。对有些人来说,可能真的需要促销短信来提醒抢购降价的商品;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过多过滥,甚至凌晨都在发送的营销短信已经对其正常生活和休息带来了严重干扰。故而对于近乎骚扰的“营销信息”,确有必要赋予消费者说“不”的权利,并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法治手段按下营销电话停止键。

  一些营销电话近乎泛滥成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屡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以拘留或者罚款,但骚扰到何种程度方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无标准。何况消费者很难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之较真。极低的查处概率,极小的违法成本,极大的利益空间,让营销电话难以根绝。

  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并让营销电话的源头,即营销电话的受益者承担赔偿责任,可谓是抓住了关键。经营者自己发送营销短信,或者聘请第三方公司发送营销短信,目的无非是推销商品和服务,让自己最大限度地获得收益。如果让其承担较大金额的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遏制行为人肆意制造骚扰短信和电话的冲动。

  彻底按下营销电话不断骚扰消费者的停止键,仅有消费者的较真远远不够。还需要监管执法部门的依法惩戒。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在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从严管理营销电话和短信。如强制经营者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方法,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且不得设置收取短信费等任何取消促销短信的门槛。对于随意发送促销短信的,可将其界定为骚扰信息,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限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取消或暂定其号段资源等惩戒,进而有效终结狂轰滥炸的营销短信,倒逼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