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琼海法院中原法庭敲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适用“第一槌”
本报讯(记者黄国亮 □王丹 通讯员陈海霞) 为推动党建与审判工作的“双融双促”,打造“巡回法庭+党建共建”特色机制,近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中原法庭在中原镇山仙村委会公开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山仙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敲响琼海法院中原法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施行后“第一槌”。琼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中原镇政府、镇司法所、山仙村两委干部等受邀旁听庭审。
案外人严某是海南省某集团琼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于201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于2023年10月23日因退休迁户至被告山仙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处。原告杨某于2024年7月29日与严某结婚登记,于同年8月5日因夫妻投靠迁户至被告处。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4月25日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年2月,被告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被告以原告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未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户籍虽在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与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满足被告方《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分配条件,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琼海法院联合琼海市人大、市政协、中原镇政府、中原镇司法所共同开展“学法护权益 共建新农村”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并发放相关宣传手册等资料30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