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发布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第二批《名录》),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按照“可监测、可管控”的原则,将11种(类)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名录,进一步提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防控水平。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为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以下简称第一批《名录》),指导各地加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管,强化源头防控,实施调查监测,为防范水环境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第一批《名录》收录的10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尚难以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因此,结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发布了第二批《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