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机制的定位、意义及路径
中央八项规定是党中央徙木立信之举,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标志性措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巩固深化主题教育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自2012年《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发布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在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其中,《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互补和协同作用愈发重要。审计署于2025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近5年来,全国共审计39万多个单位,向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移送重大问题线索4.4万多件。这反映出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在工作层面的贯通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为党风党建工作提供大力支持,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机制的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用好审计监督成果。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可见,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机制迫在眉睫。
2003年,中央纪委联合审计署等单位印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随后,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相继联合出台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在促进国家治理、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的职责存在共通之处。例如,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可以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二者之间可以形成“前端—后端”式的闭环反馈机制,可以强化监督的精度和深度。纪检监察的监督方式包括巡视巡察和案件查处等,更灵活、更有针对性,包括采取约谈、暂停职务等临时措施。审计监督可能受限于其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不能及时发现涉及权力腐败的潜在问题,两者之间通过合作与互补,可以改善监督成果、提高社会治理效率,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机制的意义
防范遏制腐败,增强监督效能。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协同工作可以形成高效的监督闭环。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就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而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可以揭露更多深层次问题,打击腐败行为。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确性和时效性,还确保了监督的精度和深度,可对腐败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反腐败工作效果,有效防范和遏制“灯下黑”事件发生。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督效率。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避免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实现监督资源优化配置。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在工作过程中可以共享信息、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取长补短。该协同合作模式可以确保监督力量集中于关键领域,实现精准打击,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发挥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监督合力作用。
推动制度完善,健全监督体系。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作用下,可及时发现制度和政策中的不足。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权威高效的作用,深入挖掘政策制度制定、执行问题,共同推动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这种持续的政策制度完善过程,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贯通的威慑力和严肃性。
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的路径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有效贯通构建底线和原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为两者的贯通协调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共享、案件移交、联合调查等工作方式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完善问责机制和追责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对审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自身腐败行为的制约和处罚,确保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四是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老好人”现象。
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有效贯通协调。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交流和共享各自的监督结果、案件线索和数据信息,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资源浪费。二是制定明确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和权限,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果能够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同时,纪检监察的调查结果也能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消除信息共享壁垒,形成信息闭环,提高监督实效。三是定期组织联合培训和开展研讨会,增进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对彼此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促进信息共享,促进监督工作的协同互补,体现两种监督方式的优势。
优化工作机制。一是在党委和所属审计委员会的协调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确定可以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对接,明确专人负责联络。二是制定和完善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两种监督方式在工作中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因标准不一而导致工作脱节和产生不必要矛盾。三是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动态地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四是鼓励两种监督方式在重大、重要案件中开展联合行动,共同研究和制定应对策略,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提升技术支持。一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审计和纪检监察信息系统,实现对关键数据、审计报告、案件线索等信息的智能化管理和分析,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提升数据分析和线索挖掘的能力,辅助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联合开展。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审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的技术识别和应用能力,确保能够熟练运用新技术开展工作。三是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专业技术支持团队,并在实际工作中保持畅联,实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服务,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了重大部署。无论是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是强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效能,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需要全面深化贯通协调,形成审纪联动的叠加效应,精准监督、持续监督。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与国家审计协同监督研究”(项目编号:24BFX1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监察审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