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协同治理法治保障体系
5月14日,民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协同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通知》提出,推动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纳入文物保护规划。作为人类文明传承的活态载体,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对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如何保护好非遗?要明确治理主体、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应用、强化市场调节与社会参与,构建多元协同的保障机制。
厘清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首先,强化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主导统筹职能。政府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非遗保护中具有优势地位。必须坚守党的文化领导权,将党的领导贯穿于非遗保护工作始终,从而确保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方向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匹配,保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其次,细化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清晰界定非遗传承人、社会组织、媒体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强非遗普法教育,提升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强化多元主体间的协同配合,从而形成保护合力,确保非遗保护相关事务得到及时、高效、高质的处理。
最后,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响应。将非遗产品和实体经济有机融合,发挥非遗的品牌价值、旅游价值和其他商业价值,努力提升非遗的产业优势,在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同时,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总体来看,在非遗保护中,要形成政府统筹、个人和市场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协同保护机制。要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个人和市场的权利义务,实现非遗系统性、全方位保护。
划分优化协同关系与保障路径
在厘清多元治理主体权责的基础上,加强非遗保护,还要划分彼此之间的协同关系。公权力对非遗产业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完善立法体系、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保障投入。
立法方面,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地充分结合地域特色,陆续出台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等,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地方特色的保障措施。
扶持产业方面,各地通过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将重要项目纳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等形式,积极促进非遗相关产业发展。通过组织开展非遗普查,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例如: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出台《南华县彝绣产业促进办法》,有效促进南华县彝绣产业稳步向好,持续助推彝绣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资金投入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遗的保护、传承、研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比如,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央财政下达2024年国家非遗保护资金约8.26亿元。但是,政府投入经费毕竟有限,因此,亟须探索建立非遗保护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非遗保护项目。
除公权力提供保护框架之外,非遗传承的核心载体仍旧在于传承者个人。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法合理利用非遗资源,不仅可以直接维系非遗的存续力,还有助于平衡多方利益,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转化为一定的经济价值,提高社会对非遗传承的重视。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可见,要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确定非遗传承人的技术等级,落实非遗传承人的工资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依法保障其权益,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非遗传承人的队伍。
明确发挥市场驱动与创新引擎作用
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造,非遗的保护也离不开创新。依赖立法规制与个体传承的单一保护模式,易使非遗逐渐与现代社会发展脱节。恰当引入市场因素,将商业运作模式和现存的非遗保护模式相结合,吸取非遗中的资源价值,促进其合理利用,鼓励非遗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扩大非遗文化的传播深度与广度,也可以使非遗文化传承人从中获得收益,推动非遗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此外,为将各地特色的非遗转变为产业优势,可以借助非遗直播、短视频、电商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显著提高非遗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化水平,更有助于打造独具魅力的地方“经济名片”与“文化名片”,从而推动当地非遗从传统文化形态向现代市场业态的转型,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比如,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侗寨利用当地独特的文化形式与旅游业相结合,探索“互联网+侗歌文旅”新模式,通过丰富民族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发展蓝靛种植、侗布生产、织染绣等产业,进一步促进非遗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当地居民收入。
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督评价体系
首先,通过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通过严格非遗项目商业化开发、利用活动的准入审核与风险评估,建立项目专家评审机制,以防范过度商业化及文化失真,促进事前监管法治化。建立常态化巡查监测与信息公开机制,以数字化手段构建动态监管平台,促进事中监管法治化。通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遗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文化空间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后监管的有效性。
其次,提升行业治理质效,强化社会监督与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明确非遗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非遗保护职责落实和保护相关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非遗调查与保存和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及分类保护情况、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评审情况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入多元主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动态管理。评价标准应涵盖非遗的传承状况、保护措施、社区参与等多个方面。
构建非遗保护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建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高效协同、多元参与”的工作格局。应建立健全非遗保护的协同联动机制、展示利用机制和普查宣传机制等。通过强化政府部门间及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协同效能,最终实现非遗多元保障机制的共建共治共享,确保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薪火相传。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