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男子犯走私毒品罪

对走私毒品说不


  “被告人李某通过邮寄的方式从境外非法运输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进入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今年3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2024年11月初,李某在某聊天软件上联系到“上家”,支付了价值1800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购买两种药品各10粒,并于2024年11月28日收取了从境外发送该药物的快递,并伺机用于非法活动。相关部门在所送检材中检出三唑仑成分和氟硝西泮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渠双平介绍,只要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的,即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对量刑有直接影响,数量越大,量刑越重。

  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很多当事人在案发后都会表示,自己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所购买药品的成分不了解等为由,认为购买并邮寄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对此渠双平表示,判断行为人购买并邮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入境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关键取决于其购买目的是否为疾病治疗的需要,以及所购买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治疗疾病所必需之量。

  具体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仅是出于治疗疾病需要,购买数量也符合正常治疗的用量,且无向吸毒或贩毒人员进行贩卖的行为,那么通常不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毒品罪。反之,如果案件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的目的购买,那么即使其辩解对管制药品或者所购药品的成分不了解,亦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走私毒品罪。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因此,行为人邮寄国际快递进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所邮寄物品的情况。”渠双平表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行为人不如实向海关申报邮寄进境药品的情况,很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作为认定为其“明知”邮寄物品为管制药品的依据。当然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还要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涉及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和毒品等,种类和数量较为繁多,很多药品在名字上并不能体现药品成分。因此,为了避免犯走私毒品罪,首先,跨境网上购物者购买前要查清所购药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果属于,应通过医疗机构购买,尽量不要通过跨境网购方式购买;其次,不能将购买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用途,确因治疗疾病需要,需备好医疗机构诊断书、个人身份证明;再次,购买数量不能超过海关对邮寄进境物品的限值标准,并且要如实向海关申报药品的品名,不能有任何逃避海关监管的瞒骗行为;最后,千万不要为他人代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免陷入走私毒品犯罪的风险。